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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技分开”的弊端与侦技一体化的构建 

  (四)使“侦查员”的知识结构变得合理。由“侦查员”担负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这就要求“侦查员”必须会从事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这也就迫使“侦查员”必须学习并掌握刑事技术知识。如此一来,“侦查员”的知识结构就变得合理起来。久而久之,整支侦查队伍的各种能力、素质就渐渐地得以提高。
  (五)有利于为侦查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提高办案质量。由一支具有较为合理知识结构的队伍从受案开始就介入侦查,亲自全面地主持、深入地参与现场勘查等各项侦查活动,这样侦查工作的基础也就能得到牢固的奠定,证据意识的树立也就有了基本条件。同时,由于侦查“主主体”的前后一致,也可增强侦查办案的责任感。在此状况下,侦查效率、办案质量也就能得到相应的提高,侦查工作也就有艺术性可言。
  实现侦技一体化是必要的。但根据目前的侦查队伍状况,实现侦技一体化有没有可能呢?笔者认为实现侦技一体化是可能的。
  理由有四:
  一是在侦查队伍中的那些受过侦查专业,或者受到公安专业教育的人已经掌握了所谓的“基础性常规技术”。对这些人来说,只要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学到的侦查技术知识运用于侦查工作实践就可以了。当前这部分人在侦查队伍中已占了相当的份量。
  二是基础性的常规技术是容易掌握的。那些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只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这些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必花很大的代价就可掌握相关的基础性常规技术,并在侦查实践中加以应用。如前所述,基础性的常规技术是指侦查技术中的常规记录技术(包括照相、录像、计算机记录、测量、登记等)和常规勘验技术(包括痕迹勘验、物品勘验),这些技术是“侦查员”应具备的基本功,而且也是不难学会和掌握的。
  三是开展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所需的技术装备要求不高,侦查部门只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最基础、最一般、最常规的仪器、设备就可以顺利地开展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开展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不需要高投入,对绝大多数的侦查部门来说不存在财力上的问题。
  四是随着责任区侦查中队建设的深入,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与责任分工更加明确,这也为实现侦技一体化提供了有利的组织要素保证。
  当然,实现侦技一体化的道路是漫长的,但它是可行的,对侦查工作是极为有利的。侦查部门必须勇于实践。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公安厅2001年全省刑事侦查工作会议材料汇编
②区分普通记录与特种记录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各地的技术状况、水平灵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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