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侦查员”除负责解决与基础性的常规技术有关的问题外,还负责案件的侦办工作。
“侦查员”是办案的“主主体”,从受案、立案开始,到采取侦查措施、讯问、查证,至侦查终结所涉及的一切工作都由“侦查员”负责,而“技术员”与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只是“辅主体”,只是在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才出现在侦查过程中。
这样,技术有机地融于侦查之中,侦查与技术实现了有机的结合,这种结合勾画出了一种先进的侦查方式。
其好处主要有:
(一)使侦查工作按照认识规律进行。实现侦技一体化后,侦查工作的主主体“侦查员”可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深入地介入侦查工作,全面地进行现场勘查。这样便可按照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去认识犯罪、揭露犯罪。由于侦查破案的第一手资料是由“侦查员”亲手所获取的,所以“侦查员”能很好地理解资料,很好地运用资料,从而使现场勘查所获取的资料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有利于适应侦查工作改革的需要。近几年,侦查工作改革中的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一是组建责任区侦查中队;二是队内的人员组合实行探长制。这两大问题改革的成功程度直接左右着整个侦查工作的改革。“技术与侦查分开”的侦查工作方式极不利于两大问题改革的深入;而“侦技一体化”则有利于两大问题的改革。我们知道,依靠现有的技术力量,每个县(区)公安局(分局)往往只设一个技术中队,而且这个中队的所在地通常都在县(区)公安局(分局)内。如果在责任区侦查队的辖区内发生了刑事案件,最先抵达现场的是责任区干警,而当责任区干警抵达现场后,如果它们不懂得刑事技术,不会勘查现场,那么,他们就得等待技术中队的“技术员”来了之后才能工作,才能勘查现场。而在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的速度往往是缓慢的。等技术队的人来了才能开始工作,这就使设立责任区中队的意义失去了一大半。同样,实现“侦技一体化”有利于探长制的真正落实,使探组真正成为办案的实体,切实担负起从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各项任务。
(三)有利于解决技术员不足、技术落后之问题。实现侦技一体化,由“侦查员”担负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这样占侦查技术相当份额的技术工作便有了着落,技术力量不足问题便以最快捷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而目前既从事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又忙碌于提高性技术工作,还肩负超常规技术工作的“技术员”则可从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提高性与超常规的技术工作。他们可以专心于技术点的建设,着力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各种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效能的产品,并将它们应用于侦查实践。这样,各种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不但能使侦查工作顺着健康的轨道稳步前进,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在这种状况下,解决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就成了一件比较容易的事,只要在解决侦查力不足的同时对技术力量不足问题稍加倾斜就可以了,而且刑事科学技术水平也将在这样的良性环境里得以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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