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震荡十年 美芝产权悬而未决》一文中披露,在2000年3月由政府组成的过度班子工作时效到期后,深圳市集体办仍然对“美芝公司”实施强硬托管,其依据却是在法律上几乎效力极其微弱的某政府临时办公机构的一个文件,但仍规定在托管期间,企业的的公司章程的修改,领导人员任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均需报集体办批准,这显然又是行政机构强加到“美芝公司”身上的又一副枷锁,也是造成“美芝公司”经营情况雪上加霜,江河日下的不可回避的重要原因。为此,曹继光向深圳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深圳市集体办告上了法庭,主张其滥用职权,决定违法,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撤消集体办作出的托管决定。曹先生能诉诸法律来解决产权纠纷当然是明智之举,不仅会引起社会舆论的更大关注,法律是保护弱者的,也必然会给他自己、给公众一个清白的说法。但事实上这起官司却是迟迟难以结案,至今仍是悬而未决,不禁令人叹息不止。
关注私有产权的保护,除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建立独立、中立运行有效的司法体制以外,在我国极为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转变并定位现行政府的职能,首先要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即政府的权力不是没有界限的,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定行政程序行使,没有无边界、不受任何限制的政府权力,这也是我们经常所谈“依法行政”或者称“行政法治”的真正内涵。市场经济首先要求市场主体产权明晰,企业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赢利活动不受政府的非法干扰,当然我们并不排斥、否认政府理所当然也享有经济管理职能及由此产生的职权,但政府只能是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运行的监督者或者称管理者,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而绝对不能允许其同时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参与者,因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应是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拥有不但拥有法规、规章的制定权,而且拥有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权,其若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打破市场中给平等主体间的均衡态势,造成市场的失衡及失效,而且极易造成政府对自己的身份把握不清,混淆其自身职能,导致职权的混用、滥用,甚至越权,比如在改革中模糊国家产权和私有产权的的界限,即造成以后一大堆戴“红帽子”的民营企业的产权纠纷。这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得力的情况下,首先明确政府权力界限不能说不重要。此也为我把保护私有产权和转换政府职能联系起来探讨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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