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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之辩护词

  经研究本案有关材料及相关法律,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合同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指控其犯行贿罪同样不能成立。
  本辩护人还认为:这是一起根本不该发生的案件。
    这是一起本应经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涉港经济合同纠纷案。
  一、 本案争议的焦点:
   是经济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1.1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亿成时公司在与福州市数十家进出口的买卖及代理出口交易中有诈骗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任何诈骗行为。
  1.2 本案亿成时公司至1997年2月5日止由于客观原因欠福州市数十家进出口公司贷款四千余万是事实,但欠款不等于诈骗,更何况造成欠款不能及时还清的原因众多,除了因市场变化(诸如,配额涨价等)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生产厂家违约拒绝供货(出厂价约2300万元)造成亿成时公司对意大利客户违约,巨额配额损失,存货贬值,至于后期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客观上造成亿成时甚至本金也无法偿还之因,本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未依法办事,强行插手经济合同纠纷,亦负有相当责任。
  1.3本辩护人认为:无可否认亿成时公司在两年时间内,订立近60份进出口贸易合同,总标的额近两亿元,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未履行部分亦事出有因,作为商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无可厚非,其在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违规或是一般违法行为,我虽不敢说公司、企业百分之百都有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但根据我多年执业经验,这种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但这毕竟与诈骗犯追罪不能相提并论。
  二、亿成时公司与数十家福州市进出口公司的交易系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亿成时公司诈骗的任何事实和证据。
  2.1起诉书认定:亿成时公司自己开出七份L/C,委托香港华福公司开出44份L/C,合计51份L/C,总金额折人民币二亿零一十七万元,先后与省、市十家公司签订44份代理出口服装合同,总价值人民币一亿九千七百一十七万元。基本属实(具体合同金额及信用证金额应有由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2.2起诉书认定的:两年来,十家外贸代理出口服装企业向银行打包贷款资金达一亿五千二百二十一万,自筹资金七百八十五万元,合计一亿五千二百二十一万,被告人杨志菁,控制了其中汇出的预付款计一亿四千一百四十九万。打包贷款金额或许是这么多(具体应核实)但说杨个人控制则与事实相去甚远。
  2.3亿成时公司时1974年依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加上其前身的无限责任公司,有29年经营史,有过辉煌的经营业绩,有良好声誉,也有一定实力,是合法主体。其与上述十家公司订立之近60余份合同,双方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60份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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