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之辩护词
郭国汀
【摘要】一、 案情简介
1997年2月5日,香港亿成时公司驻榕办职员杨一奎被福州市公安局拘留,2月13日,港方职员杨志菁的胞妹在福州机场被拘留,3月31日,杨志菁本人在北京机场被捕。自1997年2月5日始,亿成时公司与大路生意被迫全面中断,虽经数十次向福州市、福建省及国家各有关部门呼吁陈情,仍无济于事。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所谓诈骗亿元的“二·五”专案。据悉公安局动用60余名干警,忙了一整年四处外调,终于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曰:“1995年元月至1996年12月间,被告人杨志菁任亿成时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伙同梁桂源(该司董事长)在亿成时公司本身不具备大宗生意贸易条件和没有信用证额度担保能力的情况下(注册资金仅300万港元),以需从国内出口服装为借口,先由亿成时公司开出小额信用证七份,继而以扩大业务之名,行增加打包贷款之实,委托香港华福公司开进带有I/C软条款的即期不可撤销大额信用证四十四份,共计51份,”金额折人民币二亿零一十七万七千元。先后与福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等十家省市外贸企业签订了44份代理出口服装合同,总价值人民币一亿九千七百一十七万元。被告人杨志菁与梁桂源明知其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采取虚开证少履约的手段,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信任,利用境外连续高开的信用证,通过以上十家公司在福州各银行进行抵押打包贷款。两年来,十家公司从银行贷出打包数额资金达一亿四千四百三十六万八千元,投入自筹资金七百八十五万元,合计一亿五千二百二十一万八千元。杨志菁以合同规定:“买方负责安排生产工艺,把好质量关为由,控制了其中汇出的预付款计一亿四千一百四十九万元。……只将其中少量资金(2500万元)投入工厂组织服装生产……大量贷款计一亿一千万元及信用证结汇余款1400万元……采取欺骗手段,挪为亿成时公司偿还债务,达1395万元;以预付货款名义骗取外贸企业款达一亿一千三百一十四万元。然后被告杨志菁指使杨一奎以虚假用途,将上述货款,分别转到个人信用卡和活期存折后提取现金,再通过地下钱庄刘品芳等人兑换成外币以套汇形式转移香港,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557万元,……”
辩护律师经研究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却提出绝然相反的抗辩理由。
【关键词】打包贷款、违规违法与合同诈骗、
【全文】
辩 护 词
案号(98)MTGO12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杨志菁之委托,今天出庭任其辩护人。根据《
律师法》28条及《刑诉法》35条:“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杨志菁的所谓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