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44条:“因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及时负责更正或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
12.《
担保法》第
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13.《
担保法》第
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14.《土地登记(修正)规则 》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15.《土地登记(修正)规则》第7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16.《土地登记(修正)规则》第8条: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17.《土地登记(修正)规则》10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8.(1997)国土(籍)字第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三条: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19.(1996)<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第2条规定: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