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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赔偿案上诉审(土地管理局违法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及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代理词

国家行政赔偿案上诉审(土地管理局违法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及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行政赔偿、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审理已近尾声,作为上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本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二审全过程;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在第三人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其贷款作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侵权,侵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担保权,致使上诉人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上诉人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兹归纳下述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本案争议主要问题有:
  (1) 被上诉人对涉案宗地作出抵押登记及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2) 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
  (3) 被上诉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上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 上诉人在办理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过程中有无过错?
  
  (一)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未依法取得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却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颁发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违法。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抵押登记机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满足法定要求,本案中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未取得涉案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却违法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违反了下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1995年《担保法》第44条2款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4)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2.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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