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法律适用
何其刚
【关键词】《
担保法》 保证行为 法律适用
【全文】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200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4号
《通知》),该
《通知》认为:“由于该院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没有对
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的确定问题做出规定,而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8号
《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所以,144号
《通知》专门就如何处理
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由于涉及《
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债权债务关系多集中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业务中,现主要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单就债权数量来说就达几千亿元,而保证期间的规定又涉及到债权人对相关债务保证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所以,144号
《通知》发布后,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邀请律师和专业人员就该通知的适用进行研讨。现将我们讨论的有关意见归纳如下,以飨同业。
一、144号
《通知》中第
一条规定的“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期限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