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长达数百年的犯罪人比被害人一直倍受重视和保护的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断遭到批评。美国社会流传着这样一条谚语:“criminal justice is justice for cariminal”(刑事司法就是对罪犯的公正)。600万犹太人在二战中惨遭德国纳粹党徒杀害的历史令人更加同情和关注被害人。二战后,大多数人担心遭受犯罪侵害远远甚于担心遭受不公正逮捕和监禁。这一事实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犯罪被害人的重视。针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以来在犯罪不断增加情况下依然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状况,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界人士发起了“恢复法律和秩序”运动。同时,西方的妇女运动经过长期奋斗争取到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后开始谋求其他领域的权利,其中包括妇女完全控制自己人身的权利。民权运动甚至新闻媒介和商业界也开始重视犯罪被害人问题。
总之,随着国家对犯罪干预程度的增加,犯罪被害人的地位不断下降,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前期是刑罚执行者,到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是犯罪的起诉者,封建社会末期之后处理罪犯变成了国家和犯罪者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在这一交易中竟然成了被遗忘的角色。近年来,社会各界都注意到了这一社会不平等现象,犯罪被害人再度受到重视。正是这种历史背景促使我们将目光投向我国的刑事被害人。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现实境遇分析
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虽然命运多变,但被害人的命运终究再次受到了世人的关注。毋庸置疑,刑事被害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也为我国刑事被害人迎来新的春天提供了重要契机。在半个多世纪以来被害人权利运动推动下,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境遇有了较高程度的改善,但不容回避的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被害人的地位仍旧较低,刑事被害人问题仍未引起我国立法、司法以及社会公众的应有的重视。
我国刑事被害人地位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犯罪被害人学的初步形成以及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地位的提高。
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目前,犯罪被害人学已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但是,直到8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才开始翻译和介绍国外的犯罪被害人学著作。近二十年来,我国学者积极推进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出版和发表了一批犯罪被害人学方面的著作,犯罪被害人学开始在我国生根发芽。尽管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很晚,但是,由于我国学者的不懈努力,再加上我们的后发优势,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对维护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被害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还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使犯罪被害人进一步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可以说,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在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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