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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左卫民 刘涛)

  2.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证据法应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明确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包括证明自己无罪和罪轻证明责任。法官不承担证据收集责任。
  3.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赋予证人拒绝自证其罪特权。
  4.确立司法令状规则,对侦控机关采取的涉及涉讼公民重大权益的证据收集行为实施由法院进行的司法控制。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强制检查、查封、冻结以及秘密侦查等要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查和发布令状详细限制范围才能进行。
  5.限制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如对于讯问应当规定,讯问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白天进行,每次讯问的最长时间以及前后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等内容。
  6.明确规定因取证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资格,尤其是非法口供和证人证言。程序性事项尤其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明确规定由控方承担。
  7.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包括完善强制证人作证、证人保护和补偿等制度。
  8.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原则上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直接审理和调查才能被采纳作为判决的根据,凡是不能以直接审理和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方法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资格。
  
  
【注释】  1、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等等。
2、 中国政府1998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
3、 如《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英国《法官规则》第2条和第3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德国刑事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款,等等。
4、 参见Funke v. France, Feb. 25, 1993, Series A 256, p. 18; Chantal Joubert & Hans Bevers, Schen Investigated, 1996, p. 415.转引自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95、296页。
5、 《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规定了7项关于该原则的最低限度保证措施,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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