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据资格(可采性)不明确。中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强调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都是证据11 ,不大重视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通过违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比较普遍的被采纳为证据。1998年,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人证(包括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排除规则12 ,其目的旨在通过证据排除来威慑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现象,但其具体范围和详细的操作性规定缺失使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一纸空文。
5.庭审证据调查一定程度流于形式。中国刑事诉讼贯彻诉讼阶段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并行的三个独立的阶段,审查起诉和最终判决主要依据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庭审中的证据调查对于认定事实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突出。1996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而且,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如证人不作证的责任、证人补偿、证人保护没有落实13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证据调查制度如交叉询问、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得不到充分贯彻执行14 。被告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在法庭上与对他不利的证人进行对质。
三、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展望
由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上述不足,加上宏观法治环境不尽人意,尤其是司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监督机制乏力,在这样的环境中滋生出了比较严重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实,这已引起中国国内最高决策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WTO的加入,人权保障的要求,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证据制度这种滞后状况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目前,刑事证据法的制订已列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有关法律草案,目前已经交由各方讨论。学术界的研究讨论很热烈并提出了一些供立法机关参考的意见。我们认为,依照前述刑事证据制度的国际性准则,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在法治理念下,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两个方面:其一,防止、限制司法人员的恣意专断、滥用权力以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这是现下依据中国国情制定刑事证据法应当遵循的首要价值取向;其二,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涉讼公民合法权益。
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着重规定以下内容: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