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左卫民 刘涛)
左卫民
【关键词】 证据制度 国际性准则 中国改革
【全文】
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是指,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及有关国际性组织根据法治国家国内立法和国际公认的一些人权保障原则确立的,刑事司法中证据制度设计和运行应当遵循的最低限度规则。这些规则通过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体现出来,要求各国通过完善国内立法逐步予以推行。
一、刑事证据国际性准则的基本内容
在比较两大法系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相关刑事司法准则,我们认为,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 刑事证据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宏观背景——无罪推定原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假定为无罪。”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均贯彻了这一原则,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和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其它刑事司法准则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该原则。1 在证据制度中,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司法的主体性理念,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制度中的主体地位。也即是说,刑事证据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成单纯的获取证据的客体、司法的奴隶,而将其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主体性地位。
(二)追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侦控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成立的证明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包括有罪的证明责任和无罪的证明责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从消极方面讲,享有沉默权,可以不说任何话;从积极方面讲,作为诉讼主体他可以在明智和自愿的前提下放弃沉默权开口为自己辩护。但侦控机关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 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其他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国内法也予以确认。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如英、美、法、德、日、意等普遍确立了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
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之间的关系,意见不尽一致。我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公认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是其涵义的当然延伸和保障。如《欧洲人权公约》中没有直接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或沉默权,但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实际解释该公约时认为,沉默权包含在无罪推定原则当中,并认为它既适用于预审和审判阶段,也适用于警察讯问阶段4 。《美洲人权公约》中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最低限度保证之一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