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林在划分出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这两种风格以后,就着手在政治理论中寻找公法这两种风格的理论基础。洛克林一反戴雪以来的形式主义和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种后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研究公法,强调理论研究的阐释性、经验性、批判性和历史性等特征。“阐释性是指知识必须关联于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各种情境的意义;经验性是指这种知识必须立基于对政府职能以及人们所期待的法律在帮助政府履行这些职能时所应发挥的作用的理解之上;批判性是指所有的解释都必须置于理性审视之下;最后,我们在进行上面的这些智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历史敏感性。”(第329页)以此来揭示这种理论路径的各个不同面向。
他认为,公法中的规范主义风格基础可以在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中找到。他通过对政治理论学家奥克肖特思想的探讨来揭示政治理论中的保守主义维度,通过对哈耶克的政治思想理论的讨论来揭示政治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维度。功能主义风格的政治理论可以在社会实证主义者如孔德、涂尔干和美国实用主义的哲学理论中找到。他认为,“功能主义同一种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之间存在某种亲和性”,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功能主义风格的支持者们信奉一种集体主义的社会本体论”(第146页)
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洛克林进一步探究公法思想的传统。他认为,以戴雪公法思想为传统的英国主流公法思想是一种保守的规范主义法学,而詹宁斯、罗布森和威利斯则信奉的是一种功能主义风格。功能主义的“作者的基本目标是设计出一种公法形象。从总体上讲,公法应当确保一种法律框架,在这种框架之中,有效运作的政府可以提供一种有效和公正的结构来促进公共福利,正像国家的积极职能旨在推进的目标那样。”(第237页)而在当代的公法思想中,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表现出多种形态,规范主义中有保守主义的规范主义,有自由的规范主义,功能主义中有唯心主义的功能主义,有经验主义的功能主义。但是在当代的公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但是无论那一种公法学都没有能够回应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同样没有能够识别出公法学本身的独特本性。
最后,洛克林认为,一种既能回应社会现实,又能面向未来的公法学必须是这样的:“公法学应当把考察法律的规范结构能够以何种方式影响政府完成其指导、控制和评价任务的过程作为其主要关注点。这一方面要求法律家们尽力去把握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实质框架和解释框架,另一方面也要求关注政府问题的社会科学家们一般地关注规范结构的重要性并且具体地关注法律的内在复杂性这一问题。”
《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虽然探讨的是英国的公法学,但是对中国的公法学也有极大的启发。它可以帮助我们澄清我国的公法学界目前存在的一些含混的理念和思想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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