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的政治之维
陈小文
【全文】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代罗马的法学家,一般说来,涉及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涉及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广义的公法包括有
宪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和
刑法等。狭义的公法指的是
宪法和行政法。人们通常所说的公法指的是狭义的公法,即
宪法和行政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组织形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法规制的是政府机关的基本职权。所以行政法又叫动态的
宪法。由于公法与政府的基本活动相关,所以,公法不可避免地与政治理论联系在一起。可以说,任何一种公法,都有一种国家学说在背后起着支撑的作用。西方社会号称是法治社会,所以,反过来,任何一种政治理论也必须涉及到公法。公法与政治理论是唇齿相依的独立学科。
《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是英国学者马丁·洛克林的一本名著。与一般的讨论公法与政治理论之间关系的著作不同,本书并不是一般地讨论“公法”与“政治理论”这两个学科之间的关系,相反,本书的真正用意在于采用政治理论经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见来探讨公法领域的基本问题。(参见第2页)不仅仅如此,洛克林教授的步子迈得更远,他甚至超出了学科之间的警戒线:“公法并不是一个具备自身独特法律研究方法的自治和客观的领域,相反,我们最好是把它看做一种相当特殊的政治话语形态。”(中文版序,第1页)这实际上是否认了公法与政治理论的平等地位,将“公法”变成了“政治理论”的附庸。洛克林教授的这一激进的观点在英国公法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洛克林教授为什么如此语出惊人呢?我们首先回顾一下英国公法思想传统。 在英国,自从戴雪的《
宪法研究导论》出版以来,整个英国的公法思想传统就定下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调子:英国没有行政法,英国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普通法,即解决私法纠纷的一般法律。政府及其官员就像一个普通的公民一样,受普通法的约束,它们并没有任何的特殊地位。所以在英国,只有私法,没有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只是大陆法的概念,在英国是不适用的。那么
宪法呢?
宪法不是公法吗?戴雪认为,
宪法也是普通法律的产物,政府的地位及其影响是由私法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的。在英国本身是没有一套独特的公法制度的。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国家本身没有公法制度,另一方面学术界却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公法研究。自从戴雪以来,英国公法思想的传统一直就在进行一项奇怪的自拆墙脚的工作,那就是极力否认存在一个独特的公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