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证券主管部门应尽早修订已有法规和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对B 股市场作出明确的定位,增强其连续性、长远性和确定性(可喜的是,朱熔基总理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强调,B股市场仍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我们要积极规范培育和发展B股市场)。修订后和新颁行的法规应明确规 定以下内容:(1)明确界定B股市场的功能不只是一种过渡形式,而应是吸引外国股权资本的 母市场,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应实现国际证券筹资重心由境外的H股、N股向境内的B股 市场的位 移。因为从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应是首先发展国内市场, 从而引导境外投资者从间接到直接、从少量到大量进入本国市场,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企业 境外直接筹资,即先请进来,再走出去。而鲜有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即主要通过将优秀企 业在境外上市筹资,辅之以境内市场的发展,从而实现本国证券市场融资国际化的范例。(2)明确规定B市场仍会在一段时期内长期独立存在。国内很多学者认为B股市场会在人 民币成为自由兑换货币后马上与A股市场实现合并,笔者认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因 为人 民币自由兑换只是A、B股合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况且B股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 需要与A股合并,B股独立存在并没有太大的法律上或其它方面的问题,B股本身仍有较大 的发展空间。目前海外投资者对B股市场最大的顾虑是其规范性差和对投资者的保障不够。 而不是合并不合并的问题。相反,在A、B股共存的情况下,有助于国内券商、机构投资者和 监管机构逐步熟悉海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更易于长远地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
(五)、消除同一公司同时发行上市A、B股的现象。
目前两市共有114家B股上市公司,除PT中浩和PT水仙外, 同时有A、B股的公司共86家,占B股总数的75%, 因此绝大多数B股兼有A股。但是A、B股股价相差太大。统计显示,两市平均A、B股价差达12元左右,平均A、B股价比达4.7倍。这就明显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因此,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同一公司同时发行上市A、B股的现象,具体的措施可有回购B股、公司分立等。
(六)、改变B股市场的发行方式。
一直以来,B股采取私募发行的方式。对国内投资者开放后,B股一级市场私募发行的方式应该转变为用公募方式在境内与境外同时发行股票。这一方面可以改变B股一、二级市场投资主体脱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分散股权,加强B股市场流通性,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筹资和资源配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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