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首当其冲的是有关立法的健全问题 。因此,我国当前应在《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 施细则(试行)》中增列有关B股信息披露的专门规定,或颁行单行的《B股市场信息披露的特 别规定》。其内容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1)规定B股上市公司必须公布按国际会计准则做 出的财务报表。(2)对我国目前B股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环节多、渠道单一、公司总体素质不 高等现状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如规定深沪两地证交所必须与境外指定代理机构签订信息披 露代理正式协议、扩大境外券商在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业务范围等。(3)授权自律机构制定 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规范化自律管理 ,同时促进行业整体的发展。(4)严格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首先,针对上市公 司滥用“盈利预测”的行为,明文规定发行人在作此预测时应遵循的规则及所应注意的事项 ,杜绝夸大其辞或虚假的盈利预测的出现。其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法定 的方式完整、如实、充分地披露其应该披露的信息,不得有任何不实或遗漏,以使投资者及 时得到足够的信息,并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5)明确列出惩罚细则。对不规范的信息披露 行为,清楚列明所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并加大执法力度,以做到有法可依,违 法必究。
(二) 改进对B股上市企业的选择方式。
一直以来,B股上市企业的的选择方式在企 业 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政府主管部门一般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选择那些对国家经济贡献比较 大、公司管理及盈利状况比较好、资金用途比较明确的企业包装上市,这在我们国内看来是合情合理的制度选择程序所产生的效果,但与B股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并不吻合。因为境外投 资者的实际偏好是:(1)尽量不受或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的企业,如消费性产品生产 企业 。(2)符合市场发展前景而不仅仅是产业政策前景的企业。因此,在上述方式下选择上市 的企业,使境外投资者并未感到太大的兴趣。
对任何海外股票市场来说,主要是保荐人根据市场情况来确定该 公司是否可以上市和什么时候上市。因采取上述选择方式,以致于一些业绩优良、有行业发 展前景的企业不能上市发行B股,而一批经营业绩不佳、缺乏发展前途的“垃圾股票”在B股 市场大行其道,这严重挫伤了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因此,我国当前一方面应尽快修订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更加严格地规定B 股上市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甚至可以规定比H股、N股更严格的上市标准,以把最好的企业放 在国内而非国外上市。有关部门在B股上市的核准时应严格按上述修订后的程序和标准 来执行。另一方,监管部门还应从市场出发来选择企业。即把我们的集 资目标与市场的需要结合起来,严格从规范化要求出发,选择机制最活、发展潜力最大的企 业。对于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征询那些最了解投资者市场取向的海外承 销商的意见,预测分析企业未来的市场反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以市场反应为 标准选择B股企业,以杜绝“垃圾股票”的粉墨登场和保证我们所选择的企业在B股市场上能 得到海内外投资者的认可和有出色的表现。 (三)矫正上市企业的运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