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假陈述赔偿金额的计算上,美国《
证券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美国1933年《
证券法》规定,为证券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该证券在向公众发行时的价格)与(1)在提起诉讼时该证券价格的差额,或与(2)在诉讼前该证券在市场上出手的价格之差,或与(3)该证券在起 诉或在判决前被处理时所定的价格之差——如果该损失少于能够代表为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该证券在向公众发行时的价格)和在起诉时的价值之差这一损失。当然,如果被告证明全部或部分的损失不是由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则损失的全部或部分不应予以补给。同时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该法所得到的补偿都不应超过证券发行时的价格。另外,对于持续性信息公开中损害赔偿的计算,美国是在判例中确定的。如“诈欺买卖的价格”与“重要消息公开后相当期间内的最高成交价格间差额推定为损害赔偿数额”,还有以“争议交易的买卖价格与内部消息宣布次日后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从这些规定中看出,法律不支持间接损害赔偿,即对于未来可得收益的损失赔偿以及机会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网易败诉,网易公司及其董事、承销商等应根据美国上述法律的规定对其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则等于股东,诈欺买卖的价格与重要消息,公开后相当期间内的最高成交价间的差额。
二、集团诉讼:美国的司法实践及其借鉴
如上所述,网易的股东对网易采取的是集团诉讼的形式。而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当争议发生后,权益受损的众多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组成一个集团,由集团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集团成员起诉或者应诉,而法院所作的裁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集团诉讼的优点是提高司法效益,避免重复诉讼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集团诉讼的判决结果对所有集团成员有效,除非该成员选择不作为集团成员。该条第5款则规定:“没有得到法院的允许,集团诉讼不得撤回或者和解”。这样,在该诉讼中不出庭的成员就自动地被包括在集团之中,集团诉讼因此变得经济和可行。因此,集团诉讼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执行证券法制具有特列的作用。美国证券法权威Loss教授认为,美国联邦法律反欺诈的救济措施,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集团诉讼机制。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客观上反映了市场的呼声,补充了政府证券管理部门的职能,被视为执行证券法律的“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