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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胜诉不容易——对网易在美遭遇集团诉讼的法律分析

  2001年5月8日,网易透露其帐目上出现了100万美元的误报营收,并表示因此推迟发布200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随后,在6月11日,网易又宣布上述误报可能影响其2000财年全年的财务报告,而且误报的营收额大约在300万美元左右。8月31日,网易宣布将对2000财年全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因为其有430万美元的营收均属误报。由上可见,网易证明其提供的财务报告中多次出现“误报”,因此,网易要证明其无过错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所以,从以上分析来看,网易在此次诉讼中胜诉的机率是不会很大的。
  那么,如果网易在此次集团诉讼中败诉,将要承担什么的法律后果呢?笔者试根据美国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规定,对注册报告书内容虚假、误导、重大遗漏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有:任何签名于注册报告书的人;在注册报告书中表明承担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合伙人或履行类似职务的人;编制或签章注册申报文件的某部分或与文件关联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会计师、工程师或评估师,或其他因职业关系于文件中作有证明力的陈述,并经同意列名于文件任何部分的编制者,及所有该有价证券的承销人。
  因此,如果网易败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网易公司、网易的董事丁磊及高管黎景辉、何海文;网易的承销商美林、大通证券等。
  (二)承担责任的依据和金额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二条(1)款、《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规定,当事人购买的证券是在违反注册条款下出售的,则他仍持有该证券的情况下可要求法院撤销该交易,或在他已售出的情况下,可要求赔偿损失。该诉讼仅可向出售该证券或参与证券销售的人士或向参与出售该证券的人士的控制人提起。原告只需证明他已购买该证券,使用了法院据以管辖的工具(如邮政、州际商务设施等)并提供有效的注册报表等即可构成受理案件的初步证据。倘若被告和证券发行行为享有豁免,则须证明它因何种条件获此豁免。但是,原告须在被告违法后的一年内,或在被告善意发行完成后不超过三年内提起,方为有效。
  此外,关于发行人在披露阶段因违反有关义务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十八条作了规定,该条(a)款规定,本条的规定选用于任何依《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作的申报行为,因此,它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报表、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该《交易法》还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由于信赖上述文件或报告中对重大事实做错误或误导的陈述而造成损害的,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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