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被上诉人提出的并被一审判决书采信的“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类邮件,应当按照国际邮件处理,而国际邮件的邮封上不能出现红字”等理由在根本上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一个中国原则,宣传了四国论,是极端有害的。
众所周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的关系曾经具有国际性质,那是帝国主义侵略并霸占中国领土的结果。但是,随着台湾于1945年回归中国、香港于1997年回归中国、澳门于1999年回归中国,这种国际性质已经不复存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将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的关系说成国际关系,将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邮件当作国际邮件处理就是分裂中国,就是宣扬四国论。至少在客观上帮了台独势力的忙,办了台独分子想办而办不到的事情。
被上诉人辩解的并被一审判决书采信的“港澳台邮件暂时按照国际邮件处理”的所谓理由,和陈水扁的“一个中国是未来的事”的理论如出一辙。被上诉人辩解的并被一审判决书采信的所谓“港澳台邮件是特殊的国际邮件”的所谓理由,与李登辉宣扬的“台湾与大陆的关系是特殊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理论,以及宋楚瑜提出的“准国家关系”论也十分吻合。
一审判决书采信了被上诉人的这些歪理邪说,并以神圣的判决的方式认定陆港澳台之间的邮件为国际邮件,这不是和台独势力遥相呼应吗?请求二审法院坚决、果断、严肃地予以纠正。
第五,坚持四国论,反对一个中国的原则是被上诉人的一贯立场,也是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法有效合同的根本原因。
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曾经向法庭提交一份邮件收据,上面除了重量、价款等等内容外,还打印有寄往“台湾”、“国际挂函”等字样,而不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的要求打印成“港澳台邮件”(这份收据由被上诉人的下属机构南湖邮局出具,已经由一审法庭接收入档)。
上诉人还保存了一份1998年03月15日10时由被上诉人出具的邮政收据,上面也有寄往“台湾”、“国际挂函”的字样(如有必要,这一证据可以随时提交给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