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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一中原则:“港陆邮件案”上诉状

  对于上述判决,上诉人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第一,被上诉人提供的并被一审判决书采信的所谓“法律”(即所谓《邮电部国际邮件处理规则》)是“三无产品”,无通过和生效日期,无公布令,无行政首长(邮电部部长)的签名(或署名)。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实行部长负责制。根据这一规定,凡是以邮电部名义发布的文件(包括行政规章),都必须经过邮电部部长审查签字才能生效。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邮电部国际邮件处理规则》没有经过邮电部部长的审查,没有邮电部部长的签名或署名,因而不能代表邮电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中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等错误,邮电部部长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请求二审法院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原邮电部部长到庭质证。
  第二,被上诉人所说并被一审判决书采信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不能使用带有红字的邮封”的所谓理由不符合事实。
  1998年10月,中国新同盟会(总部在台湾)给上诉人邮寄来的一件公函,其信封上就印有“中国新同盟会”六个红字(此证据在开庭时已当众交给一审法院)。
  1996年06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寄在寄给上诉人的公函的邮封上也印有“东吴大学 缄”五个红字(必要时,此证据可以随时提交给二审法院)。
  1999年11月28日上午,上诉人在南京市南湖邮政支局向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杂志社主编石冰山邮寄的印刷品的邮封上也印有“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等等红字,已经被收件人收到,香港邮局并未将此件退回。请求二审法院传证人石冰山和香港邮局局长到庭质证。
  在台独势力甚嚣尘上的台湾地区,台湾邮政系统的同胞们,敢于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顶着沉重的政治压力,将红色邮件寄往大陆,而作为大陆地区邮政机构的被上诉人却不敢(或不愿)将红色邮件寄往港澳台地区,这也太不像话了吧!也太说不过去了吧!
  第三,被上诉人所说并被一审判决书采信的“有关邮政方面的行政法规规定港澳台邮件属于国际邮件”的所谓理由,在主观上是为了推卸责任,在客观上是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污辱。国务院于1990年1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可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邮政问题上并没有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被上诉人自己失足了(违反了一个中国原则),还想将国务院拉下水,是完全不应该的,也是不能达到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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