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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一中原则:“港陆邮件案”上诉状

维护一中原则:“港陆邮件案”上诉状


刘大生


【关键词】国际邮件;国内邮件;一个中国。
【全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大生,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师,住南京市建邺区茶南露园49号。
  电话:025-4466172-5515,025-6529942。
  单位邮政编码:210004。
  被上诉人:南京市邮政局,驻南京市中山路362号。法定代表人:局长顾汶。
  上诉人因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00)建民初字第 28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包括:①撤消一审判决书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于1999年11月28日订立的邮政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认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上诉人分裂国家的言论和行动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基本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1999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被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南京市南湖邮政支局,分别向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杂志社社长韩方明、主编石冰山邮寄内容相同的印刷品各一件,邮封及其内容都经过该邮政支局的工作人员严格检查,被认为完全合法,两件印刷品各贴足邮票2.30元,封口并加盖长方形的红色印刷品印章和圆形黑色邮戳后交寄。至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两部邮政服务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被上诉人对这两部内容相同的邮政合同只履行一部,另一部却拒绝履行。
  2000年元旦前后,上诉人接到了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杂志社主编石冰山的电话,说寄给他的印刷品邮件已经收到。这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两部合同中的一部已经依法履行完毕。
  1999年12月04日,被上诉人指令其另一分支机构--南京市水西门邮政支局在上诉人邮寄给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杂志社社长韩方明的邮件上加盖红色圆形邮戳予以退回, 该分支机构于次日将该邮件退回到上诉人所在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收发室(退回时未说明任何理由)。这说明,被上诉人已经违约。
  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不仅给上诉人造成了邮票、邮封等直接经济损失,还耽误了上诉人与香港学者之间的正常的学术交流活动,因此,上诉人于2000年01月25日依法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该院于2000年07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同月25日作出判决,同月31日下午将判决书送达上诉人。该判决书认为:上诉人使用的信封上有“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等红字,违反了国际邮件的规定,因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邮政合同是无效合同,被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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