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再培训,提高劳动者的适应性和流动性,以减少结构性失业。如日本劳动省近几年加大了对失业者的在就业援助力度。以前规定,失业者只能在指定的公办职业训练机构接受学习和训练,结果造成公办机构的负担十分繁重,且使学习人数也受到限制。新制度规定,失业者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可以完全自由选择职业培训点,自由选择培训的内容,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金中全部或部分报销。同时对接受培训者的失业保险金可相应地延长,失业者从接受一项再训练开始到培训结束,一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再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也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从实施效果来看,日本每年有100万失业者接受了再培训,80%以上的人再培训后找到了新工作,平均工资相当于以前收入的93%,使得日本尽管近几年经济持续衰退,但失业率最严重失业不过在5%左右,在西方国家中处于较低水平。
4、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化为目标,改革就业制度。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劳动力市场实施结构改革,完善劳务市场机制,促进劳务市场和劳动组织现代化,使之能适应经济的变化,具体的措施如减少工时,设置部分劳动、临时劳动工作岗位,设立弹性工资制等。例如欧盟各国十分注意将劳动力市场的外在灵活性(如通过雇用临时工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内在的灵活性机制(如对长期雇员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表)相结合,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就业问题的调节作用,使劳动力市场经常处于不饱和状态,存在吸纳就业的空间。
西方国家上述就业政策的调整,使得西方国家自90年代以来出现的较为严重的失业问题得到缓解,这一方面保障了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了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缓解了社会矛盾,为其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值得我们借鉴。
三、西方经验对我国再就业政策的启示
当前我国就业状况存在着如下特点:第一,公开失业率较低(2000年底城镇登记的失业率为3.1%),但传统就业体制所形成的巨大就业存量,成为当前隐性失业(相对于公开失业而言,指在生产单位中的劳动力实际数量大于劳动了需求量的部分,处于部分工作或完全不工作状态)的主体;第二,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过剩经济运行状态,需求不旺,产品大量积压,企业开工不足,经济效益下滑,失业工人增加;第三,传统体制中专门化社会保障机构的缺位,失业保障体系不健全给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城市职工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使城市中就业矛盾愈加突出;第四,我国即将加入WTO,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知识化的冲击,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结构调整已经开始进行,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高素质的劳动力和新型的劳动力,而我国劳动力的素质普遍偏低,择业观念陈旧,从传统产业淘汰下来的失业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高素质劳动力和从事特定工作形式的要求,劳动力供求结构的矛盾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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