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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上的信用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道德范畴内的信用机制只能在相对固定的或者封闭的社会环境下才能有效运作。换句话说,只有在熟人的社会里,道德信用方可发挥作用。因为一方面,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固定社会里,人们的交易对象和交易范围相对固定,交易的机会也很有限,抓住一个交易是不容易的,如果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引起社会比较低的信用评价,将导致其交易机会进一步降低从而恶化自己的生存条件却又无法从其它更广阔的交易中获得弥补,因此是不划算的。另一方面,在封闭的熟人社会里,守信与否的道德评价极易传播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且这一压力将是长远的而非短期的,这样甚至可以将被评价为不守信用的人逐渐排斥于社会生活之外,同时因为获得生活资源的途径本就不多,经由此一排斥将更为不堪,这也是社会对于不守信之人给予处罚的主要方式。
  在一个开放活跃的社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生活的圈子越来越大,借助先进交通通讯工具,交易交往能够在全球范围展开,交易的机会和范围、对象大大增加。失去社会对自己的信用的不利后果不再像从前那样严重,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他可以在更广大的范围里获得在某个范围里不能获得的利益,所以,人们已不再十分担心失去信用对自己的生存环境的影响,甚至于连强大的舆论压力,也可以在迁徙的自由之下被消弥得无影无踪。这也许是当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的原因之一吧。
  二、经济学上的信用观念
  经济学界比较系统的研究信用,并将其作为一种制度来看待,然而经济学上所讲的信用,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信用的含义却是颇为不同。在经济学家看来,信用是指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条件下,通过商品赊销或货币借贷体现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是以协议或契约 (合同 )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在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中,信用表现为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和货币的让渡形式,即债权人用这种形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在规定日期支付欠款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因此,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暂时让渡,即价值的一种特殊运动形式。经济学家们相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无所不在,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发达的信用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信用促成了资源的再分配和利润率的平均化,加速了资本的积累和集中;信用关系、信用秩序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
  我认为,经济学界使用信用一词,是对一切非即时性的商品交易的概括性表述。它体现出下面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交易性。经济学上所讲的信用,是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和货币让渡形式,是价值的特殊运动,而这种商品或者货币的价值运动,具体就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商品交易,没有交易,就无所谓价值的运动,特别谈不上商品的让渡;反之,交易也只能是商品或货币的交易。其次是非即时性。所谓非即时性,就是指商品或货币的交易发生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通俗地讲就是脱离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受限制的交易模式。应该说这是商品交易进步的表现。第三是判断标准的物质性。经济学界特别是金融和银行业界,判断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是否放贷的时候,往往将当事人的资产状况作为第一位的参照标准,而非该人的道德水平。可见,经济学上的信用,特指的是一种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经济偿还能力。经济实力强大,偿还能力高的被认为信用高,反之则被认为信用低。第四是动态表现性。经济学上认为,信用必须在商品交易的动态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如何,不能从静态中去寻求答案,而应当在他们的市场交易中去探求。从事市场商品交易越多特别是从事时空分离的交易越多的人,信用才被人们了解,而那些从事交易少特别是几乎不从事非即时性交易的人,其信用情况则无法被人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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