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
余立力
【关键词】电子商务 意思表示
【全文】
基于互联网络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近来已经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之一,不仅仅是IT业界,经贸界,法学界也有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呼声和努力。对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主张,本人不敢苟同。我认为,商业活动引入互联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所谓电子商务,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现有的民商法相关的基本理论,其特殊性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解决。本文以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即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为例,从宏观、微观和立法状况三个方面加以论证。
一、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核心是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问题
(一)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意思表示体现出的新特点
从实践上看,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其中信息流是现在技术条件下真正能够完全实现的资金的网上流通尚需进一步的研究,作为商事交易客体的物,目前想在网络条件下完成交付,恐怕还只是一个梦想(当然作为知识产品的著作、软件等无体财产在现阶段已经可以实现网上交付了)。因此本人认为,现阶段所谓的电子商务,关键的、与众不同的环节还是在信息流上,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应当首先瞄准这一方面加以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法学的眼光观察,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过程无非就是一个意思表示的问题。
互联网络被应用于意思表示,使得传统的意思表示观念和相关的表现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从笔者对电子商务活动实践的观察和总结,基于互联网络发生的意思表示表现出如下六个方面的不同于传统意思表示的新的特点:
第一、表示过程的自动化。在电子商务情况下,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自动化,交易双方的计算机系统会根据事先编制好的程序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自动发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由于表示过程的自动化,致使有的人提出电子商务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的疑问。笔者认为,这个疑问是不必要的,因为电子商务中实现了意思表示的自动化,但这种自动化是以当事人的预先安排即先行行为为先决条件的,其中当然包含着电子设备使用者的主观意志,自动化不过是表示这种内心意思的新型手段而已,这与人们用笔在纸张上记载内心意思再将其寄送出去以送达相对人只是送达方式不同,并无本质区别。
第二、表示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电脑网络给人提供的这种新型交流方式,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再以传统的纸张作为文字交流的介质,而是直接把文字搬上了电脑系统和由它们组成的网络,一切文字都变成了一个个由磁性介质作载体的电信号和代码。它们不能被直接读取和理解,必须通过机械的转化才能为普通的人们所理解。
第三、表示内容的易于复制性。由于交流介质从纸张变成了磁性介质,使得这种信息具有比一般的纸质介质承载的信息更易于被复制,而且复制件与原件之间并无差别。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可以说在电子意思表示中根本就不存在原件和复制件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