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谷辽海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看完上面的材料后,让我不由地想起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司法公正。自从我国《
民事诉讼法》实施十二年以来,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几乎是家喻户晓,已经成为常识。但很遗憾的是,长时间地跋山涉水,调查173名原告的身份,本来真的是不应该由华丰公司来承担这一责任的。然而,事实却又恰恰相反。如果说,没有华丰公司长时间的调查,也就不可能会有再审判决。那么,也就意味着当地将永远地存在着173个错案,这对于任何一家法院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尤其是在有法可依、严肃执法的今天!我认为本案第二点不应该犯错的是,诉讼时效问题。为了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稳定社会秩序,我国民法和
劳动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时效制度。我国《
劳动法》第
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二年。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全面地审查。不论本案173名原告与华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华丰公司是否存在欠薪?我认为,法院均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涉嫌民事枉法裁判问题。我国新《
刑法》第
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属于检察院直接管辖的案件。实践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符合立案标准: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等等。第四,正确理解弱势群体问题,防止变味。不可否认,我国法律规定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的特殊保护的积极意义。但实践中,也出现不少打着“弱势群体”的晃子,以获得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支持,从而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显而易见的事实,本案的这些所谓弱势群体,不是我国法律所应该给予保护的。第六、解决欠薪纠纷先要完善制度 .当工资纠纷日益成为劳资冲突的焦点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和保障,欠薪问题便很难根治。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形成强有力的执法保证,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真正摸索出一个依法管理的工资发放的长效模式,才能形成彻底根除欠薪问题的社会环境。此外,解决欠薪问题,还要从机制上予以保障。有了法律,并不意味着欠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欠薪事件就不会再发生。各地要积极从建立欠薪保障机制、工资监控和预警机制入手,层层保障工资支付,将拖欠工资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与此同时,要加快建立欠薪保障基金,采取得力措施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对于继续出现的欠薪事件,也应该制定完善有效的应急保障措施。农人不饥,而天下肥;蚕妇不寒,而天下安。欠薪不是小事,而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大事。只有从认识上、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欠薪问题才能彻底铲除,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进一步得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