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诉状后,杨思明马上召开了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一方面辩认起诉状中的173名原告,另一方面查询七年前的财务结算情况。与会人员竟然没有一个人认识原告。公司的人事部查明:原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胡玉林是1997年1月30日被公司解聘的。公司财务部递交了当年工程款项全部清洁的报告,并查明:当年与南方公司合作的京广大厦,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胡玉林从南方公司领取了360万元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工人的工资和材料费。因此,与会人员都有一种共识,这173名原告的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诈骗活动。而对于这场索要巨额薪金的诉讼,华丰公司的上下员工均信心百倍,都认为是必胜无疑!然而,事与愿违。华丰公司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答辩时称,其一,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其二,假设存在,那么都已经七年了,显然,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三,所有的原告都没有身份证原件,仅赁原告名字和工资清单,无法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真实身份。一审开庭时,原告刘洪、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173名民工的诉讼代表人刘洪(又名刘文才)、胡继刚、曾义华、邹声儒、郭远高,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中,华丰公司竟然没有一个人认识!更让华丰公司出乎意料的是,曾经是员工的胡玉林出庭作证,证明173名原告曾在京广大厦工作过,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属实。因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胡玉林有权代表华丰公司骋请工人并进行工资结算,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此,罗湖区法院决如下:华丰公司支付工资1219127.02元,驳回刘洪等人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华丰公司的反诉请求。刘洪、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173名原告和被告华丰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1月9日,该院终审判决:判令华丰公司支付工资1219127.02元和经济补偿金304781.755元。
翻山越岭 柳暗花明
华丰公司对二审法院判决不服,于2002年1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与此同时,为查明事情真相,华丰公司抽调四十名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组成四个小组,分赴湖南、四川、湖北、江苏四省九县市,前后近三个月的时间,行程二千多公里,翻山越岭,深入各县市农村,对173名原告的身份、家庭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走访了参加诉讼的工人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村镇各级部门及他们的直系亲属,了解到刘小三等53人在1995至1996年期间根本未在华丰公司承包的京广大厦工地打工。刘小三本人及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证明其自1990年至今一直在家乡的江头煤矿上班,从未到外面打工,更不知京广工程为何物。原告李栋、赵正堂说:1996年我们才十三岁,还在读书呢,根本就没有离开过学校。在校学生竟成工人?2002年2月至3月,宿松县五里初级中学、湖南省浏阳市蕉溪乡蕉溪中学、浏阳市第九中学、祁阳县浯溪白沙小学等学校先后给华丰公司发函证明,李栋、赵正堂、张××、王××等人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均在学校就读。更让人难以想像是,经过调查,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证明:犯人刘伯文(也是173名中的原告和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决七年有期徒刑,现关押在韶关市武江监狱服刑。而原告刘洪(又名刘文才)1995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罗湖区公安分局以拘捕,1996年8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刘洪作出(1996)深罗刑一字第519号刑事判决:刘文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去年才刚刚释放。刘洪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仍在京广工地做工?更怎么可能于1996年的10月被胡玉林聘为装修队的班长?在押人犯不可能拥有这样的自由!很明显,他们在法庭上出具的所谓《聘任书》等完全是伪造的。而这样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在公开审理中,却视而不见,真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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