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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同住店须有结婚证的法律考论

异性同住店须有结婚证的法律考论


石明磊


【关键词】结婚证
【全文】
  异性同住店须有结婚证的法律考论
  在我国的旅馆业中有着一条为人们广泛遵守的规定,那就是异性一起租住一个房间必须出示结婚证并予以登记。此规定很少得到人们的疑问,因为在一个“非法同居”成为一种道德甚至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住店的没有结婚证的异性当然没有那么“理直气壮”。既然顾客们不能形成群体性的反对意见而且全中国的宾馆饭店也都如此操作,那么所有旅馆也就没有了会因此流失客人之虞,其业主和服务人员们也就墨守成规,形成了一种静态的均衡格局。
  问题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长假中被提出来。在这一长假过程中,许多大学生情侣朋友结伴外出旅游,囿于上述的规定不得不分屋而居带来诸多不便。作为已经很少能被“非法同居”意识形态约束的、更加追求个性自由情感解放的年轻族群,他们对这样的规定下表现出疑问的姿态。本文就是此背景下的一个有关此规定的考论。
  一、该规定的法律依据?
  作为一项对于旅馆酒店从业人员会带来不便的规定,从经济学的视角琢磨,我们当然相信此规定的“原产地”不会是旅馆业界——因为没有旅馆酒店会愿意在检查过顾客的身份证后再自愿增多一道检查他们结婚证的工续。
  检索我国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概念,是一切规范性文件的通称)文库,我们发现此规定的端倪初现在公安部颁布的一条规范性文件中:1987年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专门针对饭店(旅馆业)这种特殊行业的管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但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的项目,而是在第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从我们检索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依据该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且大多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单位并不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却是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居多。在这些规定中,都明确要求或隐含要求异性同住者必须出具结婚证并予以登记。
  从上面检索到的与该规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有一个直观的发现,那就是与该规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存在着的问题。公安部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颁布之初经过了一个国务院批准程序,但是该规范性文件并不能属于行政法规的序列。因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学理的阐释,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构成行政法规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该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二该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发布。对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其是由公安部制定的并由公安部颁布,尽管经过了国务院批准的程序,但仍不能构成行政法规的效力要件。因此,该办法在效力等级上只是公安部颁布的一个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的行为是把该办法视为行政法规对待的结果,如此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规则以及行政立法的立法序列。因为作为全国公安行政管理事项之主管机关的公安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并没有领导关系和制约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也就不应当对公安部的行政规章制定实施细则。正确的做法就是如该办法所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此类实施细则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的连地方性规章都称不上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在此类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异性同住旅馆必须出具结婚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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