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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上)

   (29)第四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条中的“或者”应改为“和”,理由参见“(1)”;“不得”前应加“都”,理由参见“(4)”
   (30)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本款的两个“有”动词前应分别加上“都”字,或者将两个“任何”去掉,理由参见“(4)”  本款让“检举”当“提出”的宾语很不合适。
  (3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在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款中的“不得”前应加上“都”字,理由参见“(4)”。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本款存在的问题是;“义务劳动”这一概念值得推敲。英、美、苏等国都把自愿参加的并且不要报酬的劳动称为“志愿劳动”(Voluntary labour),我们将这种劳动称为“义务劳动”未免欠妥。由于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义务所从事的劳动也可以称为义务劳动,这样汉语中就出现了两个含义完全相反的“义务分动”的概念。这不利于语言的规范化。 
 为了尊重国际上的习惯和避免人们在理解上的困惑,本款中的“义务”还是改作“志愿”为好。
   (33)第四十四条:“……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本条存在着时态方面的缺陷。“受全”一般表示过去时态或完成时态,如“张三受到记过处分”,“李四受到领导的赞扬”。宪法条文作为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应当用过去时态或现在完成时态。 
 本条的改法有两种:其一,去掉“到”宇,改成一般现在时态;其二,在“受到”前加上“应”字,改成将来完成时态。 
   (34)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本款有两个毛病;第一:“疾病”一词缺少动词同性,显得别扭。与“在……的情况下”这一介词结构搭配的成份中必须有动词。如:“在粮食不足的情况下”,“在没有外援的情况下”,“在只有一条腿的情况下”,等等。如果让没有动词的成份与“在……的情况下”搭配就显得十分别扭。如:“在饥饿的情况下”,“在孤苦的情况下”,“在一条腿的情况下”,等等。本款中所谓“在疾病的情况下”同样也是别扭的。第二,本款将不能并列使用的三个概念并列使用,违反了逻辑学的要求。“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这四个概念中,前三者是相容的并列关系,可以并列使用,而“丧失劳动能力”则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它与“老”、“病”、“残”分别形成静态的交叉关系和动态的因果关系,与“老病残”的整体是静态的种属关系和动态的因果关系(如图),因而不能与前三者并列使用。  
 (中间是“丧失劳动能力”,它是由“老”、“病”、“残”引起的并为“老病残”所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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