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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上)

   (26)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本款有四个缺陷:第一,“任何人”中的“人”在这里是抽象的义务主体,应该统一于第二章的标题称为“公民”,称“人”是不妥当的(参见“(24)”)。第二,“不得”前少一“都”字。理由同“(4)”。 
   第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中的“公民”前少一定语“其它”(或“别的”)。因为立法者并不想禁止公民利用宗教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第四,“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中的“公民”使用欠佳。这里的“公民”宜改为“人”。这样,可以把在中国境内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包括在内,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本款可改成如下样式:“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公民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7)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本款中的“和”应改为“及其”,这是因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
   (28)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本款存在着三个毛病:第一,“不受”前少一“都”字。理由同于“(4)”。第二,连用两个“或者”在语法上没有毛病,但在修辞上却不够明快。前一个“或者”可改为“或”,这样可以表明它与后面的那个“或者”在本句中的职能分工(让“或”连接同一主体的动作,让“或者”连接不同主体的动作),使行交流畅明快。第三,本款的条件从句中有一个很严重的毛病,但却非常隐蔽,非用还原法不能显现出来。本款中,主句是“公民不受逮捕”,条件从句一个,它由否定介词“非经”统揽四个宾语从句省略组成。现在,我们将这四个宾语从句全部还原成条件从句:①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②(或)非经人民检察院决定;③(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④(和)非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很明显,第四个从句中,否定介词“非经”和肯定介词“并由”在打架,语法上讲不通。如果“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是否定介词“非经”的宾语而是一个独立的条件从句,那么在语法上没有毛病,但在逻辑上则讲不通。理由如下:本款是由双重否定句构成的,本义是: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受逮捕。要把这双重否定句还原成肯定句,必须将主句和从句同时再来一次否定:主句——“公民不受逮路”经再次否定等于:“公民可受逮捕”;第一个条件从句——“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经再次否定等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第二个条件从句——“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经再次否定等于:“并不由公安机关执行”。把上述经过再次否定后形成的新句子组合起来,就等于说:“公民,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不由公安机关执行,可受逮捕。”显然,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本款可修改成下列两种样式之一:①“任阿公民,非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都不受逮捕。”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非由公安机关执行,都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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