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的错误是“必须”前面少一个“都”字。理由与“(4)”相同。
(21)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本条有三个问题需要推敲:第一,本条第二个分句——国家“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中“叛国”活动如果不属于反革命活动,那么“反革命”前面的“其他”就是多余的;如果“叛国”活动属于反革命活动,那么就应当写成“镇压叛国的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使行文更流畅,语义更明确。同样道理,本条第三个分句——国家“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也应改成国家“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的犯罪活动。”第二,本条中前两个“和”字改为“以及”更好。理由参见“(15)第二”。第三,本条第四个分句——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中的“和”应改为“并”或者“并且”,因为“改造”比“惩办”递进了一层。
(2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本款的缺陷是语义与排列有矛盾。从排列上看,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有六项,即:“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但从语义上看,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却只有三项,即:“抵抗外国侵略,维护国内治安,参加国家建设。”
本款应根据排列服从语义的原则加以修改。
(23)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款中的“享有”和“必须”前应分别加上一个“都”字。理由见“(4)。”
(24)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条中的“人”字使用欠妥,理由如下:①整个第二章都是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因此,本条中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出现的抽象主体仍应该叫“公民”,而不应该在“公民”之外另用“人”的概念。另用“人”的概念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以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能叫“人”而不能被称为“公民”。②本条主句的主语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作为修饰主句主语的从句不能扩大主句中主语的范围(“人”比“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范围大得多)。
本条应改为:“……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外。”按照汉语语法规则,“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可以省略,即:“……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25)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本款有两个错误:第一,前一个分句中的“不得”前缺少一个“都”字。理由同“(4)”。第二,后一个分句中的“和”字使用不当。在实际生活中,任何一个行为主体都不可能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又歧视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只能有选择地歧视这两种公民中的一种。因此,本款中用“和”是不对的,改用“或者”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