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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上)

  第二,本款在谓语上有词不达意的错误.“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业”的谓语动词是“经营”,“自留畜”的谓语动词却是“饲养”。给人的印象是:“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业”这三者是可以“经营”的,“自留畜”却只能“饲养”不能“经营”,只能由国家统购包销而不能由牧民自主经营。实际上,立法者并无此意,立法者也允许农村居民经营自留畜。因此,“有权……饲养自留畜”的说法犯了词不达意的错误。 
   第三,本款中的宾语排列顺序不太恰当。本款中的第二个谓语动词“饲养”应改为“经营”并同第一个谓词“经营”合并。第三、第四两个宾语(即”家庭副业”和“自留畜”)的位置应该调换,形成“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和家庭副业”的组合。这一组合与“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自留畜”的组合在语义上和实际意义上都是一样的,但在修辞上,前一个组合美于后一个组合。
  本款可改成如下样式;“……农村居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和家庭副业。”
   (8)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本款有两项错误:第一,主语部分的“或者”’使用不当,应改为“和”。理由同“(1)”。第二,“不得”前面少一“都”字。理由同“(4)”。  
   (9)第十条第五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本款的错误是:“必须”前少一“都”字。理由同“(4)”。  
 (10)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本款的错误是没有谓语动词。从“提高”到“组织”,虽然有五个动词短语,但它们都不是主语“国家”的调语,而仅仅是介饲“通过”的宾语,和“通过”一起构成了条件状语;从“以”字到末尾,也是一个介词结构,“以”是介词,后面是两个动词短语,它们一起构成目的状语。如果把“以”字理解为“以便”作连系词使用,也仍然讲不通,因为“以便”只能连接分句,而不能加在主句的谓语动词前。 
 本款的修改办法可以有三种:其一,去掉“通过”一词,使下面的五个动词短语变成谓语部分,和“国家”一起组成并列复句。同时,把“以”字改成“以便”,使后面两个动词短语也变成谓语部分,形成另一个并列复句。这样,两个复句通过“以便”连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多重(目的)复句。其二,去掉“以”字,让“提高”和“发展”充当谓语动词。为了区别“提高”和“发展”两个动词与前面五个动词(“提高”、“推广”、“完善”、“实行”和“改进”)的地位。表明这两个动词并不是“通过”的宾语,还必须改变“不断”前面的符号。可有两种改法:①将“劳动组织”和“不断”之间的逗号改为分号,其余不变。②“劳动组织”和“不断”之间的逗号不变,而将前面的逗号都改为顿号.其三,去掉“以”字,不改变标点符号,而把“通过”的五个宾语由动宾结构改成偏正结构,即:“国家通过对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推广,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的实行,劳动组织的改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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