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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上)

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上)


刘大生


【关键词】修辞;逻辑;语法。
【全文】
  
  本文所说的现行宪法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全部条文,不包括它的《序言》和《修正案》,也不包括《选举法》等现行的宪法性文件。本文所引用的宪法条文刊载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编、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五年三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
  本文所说的语法是广义的,包括修辞、逻辑和狭义语法三个方面的内容、本文所进行的语法考查也是广义的,包括修辞、逻辑和狭义语法三个方面的考查,但是;狭义的语法考查是主要的,从修辞和逻辑角度的考查则是辅助性的。
  考查宪法中的语法缺陷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通过促进宪法用语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其二,宪法虽然不是规定语法的法律,但由于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运用语言的态度、方法和技巧对语法始终发挥着巨大的示范作用,因此,宪法用语的完善必然有利于促进语法的完善和语言的规范化。
  本文不打算从总体上分析宪法在语法上的优点、缺点或者特点,只打算逐条分析宪法中的语法缺陷,以便为修订宪法提供直接的、具体的、实用性的服务。 
 (1)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本款中的“或者”使用不当,“或者”作为连词是表示选择关系的,在本款中,“组织”和“个人”两个主体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无论从时间性、地点性、可能性、危害性哪一个方面着都是联合关系,而不是选择的关系。再者,国家对于“组织”和“个人”的破坏行为要么都禁止,要么都不禁止,不可能只是有选择地禁止。 
   本款中的“或者”应当改为“和”
   (2)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本款中的“的原则”三个字是多余的。理由有三:第一,从修辞上看,“实行民主集中制”意思已很明确,加上“的原则”三字并没有给句子增添任何新的含义,因此,“的原则”三字是累赘。第二,从狭义语法上看,现论汉语中的“实行”一般不以“原则”作宾语。我们常说“遵循……原则”、“根据……原则”“讲原则”等等,而很少说”实行……原则”,第三,从逻辑上看,可以实行的东西应当是具体的制度、规则、办法等等,而不应当是抽象的、笼统的原则。 
 本条的改法有两种:其一,去掉“的原则”三个字。其二,将“实行”改为“遵循”,就象本条第四款一样:“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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