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应该彻底转变经营机制,既要明晰产权,并形成制度保障;又要逐步分散股权,让公司中的外来优秀人员也拥有一定的股份,同时应切实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管理队伍,并淡化家族企业的色彩,使企业的任何变迁都有制度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创业者即使被飞速发展的企业战车给甩了出来,企业也仍然能安然无恙地向前发展;也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充分分享到家族企业灵活的民企机制带来的好处。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股权结构的优化只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而并不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充分条件。如近年来个别民营企业及集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进入了上市公司,尽管改变了公司股份集中在国有股东手里的局面,然而这些企业在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并不是真正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而是将上市公司作为大股东“圈钱”的工具。这些事实说明,除了改善股权结构外,要真正建立起上市公司包括家族控股上市公司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3、按《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建立起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制度
首先,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其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最后,应明确控股股权行使的程序、方式,明确大股东自觉尊重中小股东及公司法定程序的义务,强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的事项及听取的方式和途径;要求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决策中应予以回避的事项;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合并、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确保以第一时间知会中小股东有关公司的必要事项。
(三) 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为重点,加强董事会建设
1、极力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
从制度上讲,解决内部人控制,最有力的措施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股东诉讼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途径,以及追究董事责任的具体情形,要明确董事会的责任及董事的个别责任。在核准制下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查,需要更具约束力的法制化环境。为此,必须硬化对公司董事责任的法制约束,加大对公司内部参与的欺诈、内幕交易和重大隐瞒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有关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量刑的标准和执法监督的范围。要明确股东诉讼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途径,以及追究董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二是要发挥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功能,同时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发表意见的功能。
三是要求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应分别建立对有关经营决策风险的及时提示制度。
四是拟上市公司应保持管理层的稳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选举、委派和聘任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变动应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应适当分开,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应分设,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应不多于一定数量。
3、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首先,应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绝对多数的董事会成员应逐步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在战略性决策过程中导入他们的独立判断;提供公司可能没有的技能和经验;确保遵守最佳行为准则,参与新董事的任命和监督执行董事的行为。独立董事应定期会面(至少一年一次),总裁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应参加。
其次,应制定和完善能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1)修改《
公司法》。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将成为制定有关独立董事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
(2)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法规。配套法规应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做出原则规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是个重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现金和期权相结合的办法,使独立董事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较好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证券交易所应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主导产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具体条件、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做出具体规定。
(4)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
(5)明确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各自对独立董事推荐的比例。对中小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采用大股东回避的表决制度,或是采用累计投票的方法,这是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根本所在。
再次,应避免总裁兼任董事长,在董事长兼任总裁的时候,董事会应正式或非正式指定一名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在协调其他独立董事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为了确保董事会中有新的观点,每三年至少应有一名新的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服务一般也不应超过十年。
最后,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完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强化董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