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调查情况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大多数来自公司内部。在这种情况下,监事的身份和劳动合同关系不能分离,其工薪、职位等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监事会无法承担起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职责。从监事的教育背景分析,绝大多数监事会成员受教育程度低于董事会成员,而工作经历往往是政工,他们缺乏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对于董事、经理的经营失误和背信行为,监事难以判别和应对。
5、根据《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也要通过会议形式议事和表决,但是法律并未规定监事会对哪些事项应当议决,也未规定监事会一年中应召开会议的最低次数。从调查数据来看,近几年每家上市公司每年召开监事会的次数平均不超过2.5次。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行动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其素质难以适应公司监管的要求,其地位受制于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根本不能达到公司治理的制衡作用。
6、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使得监事不会真正履行监督职能,股东期望监事为其利益着想也只是一种奢望。在大多数的公司中,监事并不领取较高的报酬,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督职能,所需的一定费用也并无一定的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监事的报酬和申领监督费用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怎能期望他能实施有效的监督?股东为使经理层为其谋利而付出高昂的代理成本,而对监事为其监督经理层却不愿付出一定的监督代理成本,那得到的效果显然并不会太令人满意。
7、尽管《
公司法》已经实施7年有余,但从《监事会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走访的34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情况来看,其实施情况与《
公司法》的要求相去甚远。 从形式上来看,仍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流于形式。一是机构没有到位,有76.47%的公司监事会没有设立办公室、审计监督部门等办事机构,监事会监督失去了强有力的支撑。二是人员没有到位,如76.47%的公司没有专职监事,全省有94.37%的监事属非专职监事等。三是日常工作没有到位,有9.15%的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都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四是职责没有到位。五是部分监事会的档案管理、会议纪要等不完善。从内容上看,上市公司监事会缺位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如52.9%的监事会没有检查过公司的财务;94.11%的公司监事会没有发现、指出过公司董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没有一个公司监事会提议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四)经营者激励机制扭曲的问题
上市公司经理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不与市场接轨,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之间未建立紧密联系。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一方面,在国有股东缺位和公众股缺乏直接控制力的条件下,没有形成对经理层的股权约束,而在另一方面,企业经理人员特别是受托经营国有资本的高级经理人员,在股权结构中没有相应的股权比例,其利益不能通过透明的机制来保证,以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经理层不是根据利润最大化目标来经营企业,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在决策时不采取回避的做法,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业绩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理人员的素质和“良心发现”,或者依赖于控股股东的开明程度。
此外,据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年薪的调查,每人年平均约为4-5万元,其报酬与其拥有的公司权力相比反差较大,容易诱发公司董事经理采取间接手段如通过关联、攫取公司机会等手段,获取个人利益,将损失转嫁到公司身上。而另一种倾向则是经营管理者普遍存在一种“投资饥竭症”,由于他没有个人投资风险,不承担投资失误的责任,往往依个人偏好或兴趣进行投资,必然影响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只有当公司管理层与公司产权有密切关系时,企业的经营会更有效,投资回报也会更高。在国外普遍实行的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的潮流引起公司治理结构发生深层改变的时候,我国公司法应对这一“智力经营”做出回应,即通过对股票期权立法的形式肯定公司管理者的创造力。
(五)信息披露失范的问题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呈现的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存在较严重的缺口现象的误导性陈述; 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等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造假由来已久,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厦"事件,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失范,一方面使投资者无法从公司股价信息来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评价经营者的能力和努力程度,造成股价的信号传递功能失灵,从而加剧了市场根据各种题材进行炒作的投机倾向;另一方面使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缺乏市场运行基础,无法发挥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同时大量劣质企业股价高于其内在价值,使其难以对外部收购者产生吸引力,无法通过证券市场的收购接管机制来对经营者产生约束作用。
(六)、实证研究
1、ST猴王
2001年3月22日,ST猴王的三大金融债权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向湖北省高院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刚刚戴上ST帽子的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很可能因此一步跨过那些命悬一线的PT公司,率先离开证券市场,那么,人们不禁会问,ST猴王的迅速败落究竟因何而起?问题的答案,也许只能从猴王集团与ST猴王的大规模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中找到。
(1)编制虚假利润和制造虚假资产
为了配股,猴王集团没忘记给广大投资者画一个大馅饼。从1995年开始,五年中猴王集团每年都付给股份公司三、四千万元不等的资金占用费,总额高达1.9亿元,而这几年ST猴王的帐面净利润总额只有1.5亿元!不过,这笔资金占用费从来都是挂帐了事。
在ST猴王经营急剧下滑的1997年,为了能够挤上增发B股的班车,利润作假更是达到了极点,在向猴王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基础上,猴王股份又把自己的原值不过3500万元的两处房屋以高达2000万元的年租金租给集团。1998年,ST猴王0.13元每股收益中竟然有0.12元是靠“出租”而来的。2000年6月15日,ST猴王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ST猴王对集团的应收款至少有8.9亿元,担保至少3亿元。其中对集团关联交易就有挂帐45111万元,现在看来,这些挂帐相当部分用作了虚增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