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姜丽勇
【关键词】成文法 民愤
【全文】
邓宝驹一案涉嫌侵吞信用社资金两个多亿,依照
刑法规定应定职
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见《南方周末》今年3月
24日的报道)。但是林 先生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一文认为,
“处15年徒刑实不足以平民愤,实质正义无法实现,法律惩罚罪恶、
伸张正义的功能也显示不出来”(载《南方周末》4月14日)。笔
者对此不敢苟同,愿意与林先生商榷。
法定刑是指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刑种和
刑度,法官量刑必须按照法定刑限定的刑种和刑度进行定罪量刑。只
要确定了某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就要适用相对的法定刑。这种呆板的
做法无疑有形式主义之嫌,但是形式主义到底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呢?
请允许笔者先举一个例子。有一个少年在他14岁的生日的前一
天杀了人,而且手法极为残酷。
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
任,因此该少年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按照林先生的逻辑,这真
是糟糕的形式主义的做法。因为这样恶性的案件,民愤不可谓不大。
而且此少年差一天就满刑事责任年龄了,这究竟在“实质”上和14
周岁有什么区别呢?结论恐怕只有一个,即不绳之以法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像笔者这样的形式主义者恐怕要坚信法律是刚性的,14岁
负刑事责任,差一天也不行。从表面上看,差一天只是量上的微小的
区别,但正是法律的确认使其成为质的区别。看似不公平,但其实这
才是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是法律对于期限、年龄、幅度等进
行严格的限定,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才会被限定在一定的尺度之中。否
则差一天可以突破,那么差两天可不可以突破,差三天可不可以突破?
只要不确定的因素能够在成文法的防线上打开一个小缺口,那么它的
惯性就会在其他的地方打开更多的缺口,而我们所能见到的恐怕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