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一国两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一、1997年7月1日以前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12月2日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次年1月22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在加入时作出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纽约公约。
  英国则于1975年9月24日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77年421公约延伸适用至香港地区。依据1980日5月5日英国向联合国递交的声明,英国将“只对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纽约公约”,该声明同时明确这一“互惠保留”代表香港等公约延伸适用领土作出。
  英国于1977年将《纽约公约》延伸适用至香港地区后不久,香港即参照公约专门增加了第Ⅳ部分“公约裁决的执行”;目前适用的1996年《香港仲裁条例》将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裁决区分为公约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两种类型: “公约裁决”是指“依据仲裁协议在某一国家或领土(香港除外)所作出的裁决,而该国家或领土乃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香港以外地区或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它必须是在1924年7月28日后作出的裁决,且该裁决必须是根据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所适用的仲裁协议而作出的裁决,并且请求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所属国与英国有执行裁决的互惠协议。
  根据《香港仲裁条例》,当事人可通过三种途径在香港申请执行裁决:一是在高等法院进行普通法诉讼方式,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为基础以违约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二是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H条执行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即胜诉方提供宣誓书、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下落的材料、证据以及已生效的仲裁协议裁决等材料后,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执行该裁决,法院认可后作出判决予以执行;三是按照《纽约公约》裁决程序申请执行。香港法院执行的第一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将裁决条款列为判决的条款,然后按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同样的方式执行的。
  在内地,根据民事诉讼法269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此外,有关司法解释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也作出了规定。内地对香港的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