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国两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董华春
【关键词】仲裁裁决
【全文】
论“一国两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董华春
内容摘要:仲裁是解决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两地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是一种很好的司法协助形式。但是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这套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却遇到了继续运作的理论障碍。很长一段时间内,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处于“冻结”状态。1999年6月21日香港与内地正式签署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构筑了“一国两制”之下两地仲裁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新机制,为以后澳门、台湾有关此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经验和立法上的实践。
关键词:纽约公约 香港仲裁条例 公约裁决 裁决作出地标准 非内国裁决标准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随着两地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经济贸易纠纷也不断增多。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此类争议的有效手段。由于对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大大难于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许多当事人已由诉讼转向仲裁,从而使仲裁成为解决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怀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与香港的《香港仲裁条例》是同一主权国家中不同法域内各自的
仲裁法。但是,香港属英美法系,内地奉行的是大陆法系及其相应的制度,两地在立法、法律渊源、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必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不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统一实体法来解决,一种是通过冲突法。 前一种方式最为简单,但不是一蹴而就,也与“一国两制”的精神相违背。因此采用后一种途径是唯一可行的。而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做为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规定。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