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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法人名称的法定要素(法人人权系列)

  根据以上四点理由,本人认为,“第一”、“第二”等序数词不应当继续出现在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名称中。
  (三)关于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属”。
   所谓属就是指企业法人的行业种属,如水产、饮食、机械、建筑、电子、毛纺等等。
  所谓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属”,就是指企业法人名称中表明该企业行业种属的文字。如“南京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建设”,“江苏投资公司”中的“投资”,“南京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建”,“上海三毛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毛”,“鞍山钢铁厂”中的“钢铁”,“中国旅行社”中的“旅行”,“白马湖农场”中的“农”,“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中的“供销”,“南京中央商场”中的“商”,“南京金凌饭店”中的“饭”,等等。
  企业法人的行业种属也是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所获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它明确地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为了便于社会的监督,它也应当反映在企业的名称中。
  确定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属”,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准确地反映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不能夸大生产经营范围。如果企业的权利能力是跨行业的,则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行业。因此,前述“南京金陵饭店”中的“饭”就不能算是一个合适的“属”。因为饭只是该法人次要的营业项目。
  ⑵不能单独使用外文,对外使用的外文译文要与原文一致。“南京金陵饭店”的外文译名“NANJING JINLING HOTEL”中根本就没有“属”,同原文不一致,也是不合适的。
  ⑶“属”的字数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也不能太随意。根据传统习惯,笔者认为,属于公司、合作社一类的企业法人,“属”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属于厂、场、店、馆、田、矿、港一类的企业法人,“属”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也可以由一个汉字组成。因此,前述“建设”、“投资”、“钢铁”、“旅行”、“农”、“供销”、“商”等都是合适的“属”,而“建”、“毛”则是不合适的“属”。
  ⑷为了表明本企业行业种属的特殊性,可以在“属”的前面加上适当的限定词。比如,“建设”前面可以加上“房屋”、“道路”等限定词;“投资”前面可以加上“亚洲”、“国际”等限定词;“供销”前面可以加上“农副产品”、“日用品”、“建材”等限定词。不过,限定词不能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营业范围相冲突。
  (四)关于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形”。
  任何一个企业都有一定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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