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润之不是所谓“南京润之酒家”的投资人,该酒家使用“润之”作字号显然是不合法的。“亚细亚”是国际性的一个准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能随便用作企业的字号。“中央”在习惯上是中共中央的简称,“中央”又意味着“中央级”、“国家级”,使用“中央”做字号,有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之嫌。“二”和“三”这两个字号都只是一个汉字,又是数字,显然是双重不合法。“南京古南都饭店”的英文译名“NANJING GRAND HOTEL”中的“GRAND”既不是“古南都”的意译,又不是准确的 “古南都”的汉语拼音,根本谈不上“译名与本名的一致”,所以也是不合法的。“古南都”译为“GRAND”,客观上不过是在为英国的“格兰德”家族做免费广告罢了。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法人没有自己的字号,如“南京钢铁厂”、“江苏饭店”,等等。在“南京钢铁厂”这个名称中,“南京”是“姓”,“钢铁”是“属”,“厂”是“形”,“名”空缺。在“江苏饭店”这个名称中,“江苏”是“姓”,“饭”是“属”,“店”是“形”,也没有“名”。这些有姓无名的企业“法人”,就如同封建社会的妇女往往有姓无名一样,是没有独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象征。虽然也是人,但没有独立的人格。妇女解放以后,都有了自己的名字,企业从政府的怀抱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后,难道不应该有自己的名字吗?还能继续叫做“张王氏”、“李王氏”吗?
关于使用“第一”、“第二”等序数词作字号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
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解释说:企业名称中使用“第一”、“第二”等序数词的,不视为使用数字。对于这样的解释,本人持保留态度。理由如下:
首先,以往企业名称中的“第一”、“第二”等字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当逐步取消。新登记的企业法人在名称中则不应当再走计划经济的老路。
其次,“第一”、“第二”等等字号容易给公众以误导,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第三,“第一”、“第二”在人们的口语中往往被省略,形成“一毛”“二毛”“三毛”、“一机”“二机”“三机”、“一服”“二服”“三服”等等不正规名称,这就象自然人中的“小大子”、“小二子”、“小三子”等小名一样。小名在非正式场合当然可以使用,但冠以“赵钱孙李、周吴郑王”等姓氏,成为“王小二”、“阮小五”写到身份证或户口本中就显得不合适了。本人以为,诸如“南京第一服装厂”、“南京第二服装厂”等等名称就象户口本中的“王小二”、“阮小五”一样是很不合适的。
第四,全国各地已经有了许多“第一”、“第二”、“第三”等等的“字号”,如果允许新注册的企业法人继续使用这些“字号”,势必使字号独占性原则受到彻底地冲击,使法人名称的严肃性受到彻底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