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能否在自己的字号前面冠以“国际”、“世界”、“全球”或“亚洲”、“欧共体”等等字样?也就是说,企业法人能否以比国家还要大的国际地越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姓”呢?这个问题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于1991年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这个问题采取严而不禁的原则,本人认为这是不可取的。本人认为,一个企业如果要以“亚洲”为“姓”,就应当在亚洲洲级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如果要以“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为“姓”,就应当在联合国登记注册。如果亚洲和联合国没有这样的登记机关,企业就不能以“亚洲”、“世界”等等字样为“姓”。如果一个企业的业务是国际性的,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运输等,一定要在企业的名称中表明自己的业务范围,那么不应当将表明业务范围的字样“国际”、“亚洲”等等放在字号的前面,而应当将其放在字号的后面。也就是说,应当放在企业的“属”里面。(关于“属”,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二)关于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名”。
企业法人的“名”也就是通常说的字号,如上文提到的“全聚德”、“三”,等等。
如果说企业法人的“姓”只能从属于他的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名称的话,那么,企业法人的“名”则完全应当由其主要投资者自由决定。可以以某个自然人名字为“名”,也可以以山水之名为“名”,也可以以母公司之名为“名”。不过,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各个国家在法律上对这种自由或多或少都有些限制。
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投资者的命名权是这样限制的:①企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能单独使用外文,外文译名应当与本名一致;②不能使用数字,非对外使用的译文名字不得采用汉语拼音符号;③使用自然人名字作字号时只限于私营企业,且该自然人必须是该企业的投资人;④不能欺骗或误导公众;⑤不能使用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名称;⑥不能使用政党、社团的名称,不能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也不能使用军事机关的名称及其番号;⑦不能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⑧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字号;⑨不能使用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字号,也不能使用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字号相近似的字号;⑩企业的字号不能有损于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人以为,上述十个方面的限制都是合理的、必要的。根据上述限制,以下一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就显得不太合适:“南京润之酒家”中的“润之”,“郑州亚细亚商场”中的“亚细亚”,“南京中央商场”中的“中央”;“南京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二”,“上海三毛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三”,“NANJING GRAND HOTEL”中的“GRAND”,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