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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西方产权学说质疑》缩写本)

  当然,英国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立法机关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相对来说要少得多。但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文章中叙述过的几十个案例,不正说明英国和美国有大量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判例法存在吗?既然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说在相邻关系上存在着权利“不明晰”的问题呢?
  在中国产权学家樊纲看来,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居民能不能在自己的住房里跳迪斯科,也是产权“不明晰”的问题。[10](P15)
  其实,连南京这样一个不发达的城市,早在1984年颁布的《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就明文规定:居民夜间使用音响“不得超过四十分贝。”这是相邻关系问题,没有什么不明晰的。
  在另一些产权学家看来,一个人在自己家门口烧垃圾,其烟尘被风吹到了邻居的家里,算不算侵权呢?这也是一个产权“不明晰”的问题。[11](P17)
  其实,这类问题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早在大约四千年前的商代,法律就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12]现代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就更加完备了。
  当然,“明确”不一定就“正确”,明晰也不等于绝对没有漏洞,“有法可依”也不等于“执法必严”。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各国的环境保护法、相邻关系法等等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做一些修改和补充,还要在执法上狠下功夫。但是,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说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晰,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科斯的理论不利于环境保护。
  《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不负责任的妄说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问题上。
  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全世界通行的法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而科斯却说,那不行,那样会侵害污染者的生产权利,妨碍污染者的生产效率。(这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开宗明义的第一段话。)
  当讨论到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污染一类的问题时,科斯说:我不知道。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通行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3](P121)
  当讨论到要不要向污染环境的人征税时,科斯说:这不合理,应当同时也向遭受污染的人征税,“建立双重纳税制度”。[3](P120)
  如何“建立双重纳税制度”呢?科斯说:“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3](120)
  试想,如果按照科斯的理论从事经济建设,地球的环境污染问题还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吗?
  笔者以为,对于那些侵害公众环境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应当按照皮古的传统严肃处理,严格执法,该罚税的罚税,该停产的停产,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就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该判刑的就应当判刑,丝毫也不应当心慈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好我们的地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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