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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西方产权学说质疑》缩写本)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四节中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3](P83)
  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讨价还价等整个谈判和履约过程的交易成本,科斯所说的“法律状况”就是法院的判决。
  科斯的假定被产权学家们归纳为“科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3](P10)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又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3](P92)
  科斯的这段话,被产权学家们称为“科斯第二定理”。[3](P12)
  “第一定理”实际上是“科斯假定”,“第二定理”才是真正用于指导经济法制的“科斯定理”。那么,这个“科斯第二定理”的价值究竟如何呢?
  笔者以为,法律对权利的界定,无论是立法界定还是司法界定,当然会对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否则,法制,尤其是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必要性了。这是一个常识,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从来没有人反对过的常识。所以,科斯不惜用十几万字符的篇幅,不厌其烦地论证这样一个人人皆知、人人赞成的常识,完全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故弄玄虚。
  “发现”或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这个常识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可惜的是,科斯并没有提出如何界定权利的任何参数。
  在文章的开头科斯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处理“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不能采用皮古的办法。但是,究竟如何解决呢?一直到文章的最后(有十二万五千字符之长的长文的最后!),科斯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哪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节《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3](P121)
  皮古的方法不好,好的方法却又不愿意提出来,这更说明科斯是故弄玄虚。
  程恩富指出:重视权利、制度或者法律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非科斯首创,科斯之前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早就从多方面无数次地阐述过了。将一种对“常识性的道理”的叙述“拔高为发现了一个伟大的‘定理’,似乎显得当代人的思维也太贫乏了。”[4](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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