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企业的性质》及其“交易费用”理论
对于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及其交易费用理论,我国学界大概有三种评价:
1、肯定论。
近十年来,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介绍、研究《企业的性质》及其交易费用理论的论文,对交易费用理论给予极高的评价,并运用这一理论分析中国的历史及其现实经济问题。
周其人说,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开辟了”回答企业制度为何能够存在的问题的“思想路线”。〖周其人:《“价格机制”与“交易费用”》,《南方周末》(广东)1999年3月5日,第7版。〗
钱国清认为,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实践中之所以落空,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的交易费用太高。〖钱国清:《“交易费用”的经济学与哲学思考》,《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沪)1994年第5期,第92页。〗
2、否定论。
吴易风借用西方学者库特的话评论说,交易成本这个说法不十分符合实际,市场失灵的原因多种多样,无法都用交易成本理论加以总结,因此,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应该被看作是谬误”。〖吴易风:《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高校理论战线》(京)1994年第4期,第20页。〗
3、两分论。
刘大生指出:交易费用的概念是很有价值的。不过,将交易费用归结为企业的根本原因则是不对的。实现人的价值,解决人才过剩才是企业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企业扩大了社会的交易规模,企业为人们提供了事业场,企业可满足人的自由联合的需要。至于企业究竟是增加了交易成本还是降低了交易成本,那都是可能性问题,而不是必然性问题。”“一个国家只需要一个总统,一个总理,但想当(甚至能当)总统和总理的人才却比比皆是,社会如何解决这种供大于求的矛盾呢?设置若干个董事长、总经理的社会职位就是解决人才过剩的重要途径。”〖刘大生:《<企业的性质>质疑》,《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7年第2期,第48-49页。〗
(三)关于《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
对于《社会成本问题》和科斯定理,我国学者大多是推崇的,并发表了大量的研究论文。但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井蛙四郎指出:《社会成本问题》中最重要的思想是所谓的科斯定理,而科斯定理则是一段毫无理论价值的废话。“如果没有交易成本的话,无论权利怎样界定都没有关系;但是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权利的界定就十分重要。”这个所谓的“定理”就像“如果人不需要吃饭的话,农业生产搞不搞都没有关系;但是人不可能不吃饭,所以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段话一样,是绝对真理,也是绝对的废话。谁不知道“搞好农业生产”十分重要呢?难道“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样的常识也是什么定理吗?〖井蛙四郎:《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学研究交流》(福建)1998年第2期,第29页。〗
程恩富指出:重视权利、制度或者法律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非科斯首创,科斯之前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早就从多方面无数次地阐述过了。将一种对“常识性的道理”的叙述“拔高为发现了一个伟大的‘定理’,似乎显得当代人的思维也太贫乏了。”〖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9页。〗
刘大生指出:“发现并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因此,“光指出经济法制对经济运行有或好或坏的影响还不够,还要指出怎样的权利界定才能够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而科斯恰恰没有指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在界定权利时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参数。”〖刘大生:《科斯定理质疑》,《高校理论战线》(京)1997年第10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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