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滥用信息说(tipper theory)
在查雷拉案中法院曾指出,信托义务的违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情人由此获得的个人利益,也是知情人有主观不正当目的的体现。而持异议意见的布莱克门法官和马歇尔法官则认为,他们同意信托义务说,但是掌握“特殊事实”视为有公开义务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由此无论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途径获得,“滥用机密信息”是构成内幕交易的要素,而信托义务说则缩小了归责主体的范围。这一理论发展为滥用信息说,主张任何人如果为了个人利益滥用因某种无论正当或不正当途径所获得的内幕信息而从事证券交易,即构成内幕交易。
滥用信息说在1983年德克斯诉SEC一案 中得到反面的例证。德克斯从美国衡平基金会的前官员处得知该公司有欺诈的事实,在调查该指控的过程中,德克斯公开其所获信息给一些客户及投资者,使这些人得以在该公司破产之前抛出其所持股份。
美国最高法院的六位法官包括伯格法官认为德克斯不构成内幕交易。他们首先肯定了查雷拉案中适用的信托义务说,由于德克斯是从“与其毫无关系的公司知情人”处得到重要且非公开信息,而泄露信息的前官员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揭露欺诈)而没有违反信托义务,从而德克斯也没有从知情人派生的义务。
但是,仅依据德克斯不负有公开或不作为义务,难以全面衡量德克斯的公开行为,尤其是向某些接受信息者而不是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使他们避免损失,似乎需要给这种股东中的部分获利者以合法性的支持。
面对SEC的抗辩:虽然为了合法目的传播信息,但却同时利用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交易的责任如果不成立时,当事人会经常制造看似合法的商业理由来传播信息。六位大法官似乎也感为难,首先他们提出“决定公开是否违反(信托)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开的目的”,这实际是信托义务说的翻版,因查雷拉案已指出信托义务由“是否为个人利益”决定;其次他们说SEC“过分焦虑”了,欺诈目的取决于公开者的主观故意,但这一故意仍由知情人自身是否获利这一“事实问题”决定。法官们进一步指出,提供信息者是出于揭露欺诈行为的动机,是“公开信息者”的身份。这样看来,德克斯案中作出判决的六位大法官主要遵循了信托义务说,如果以本文对信托义务说的理解为基础。
但是德克斯案中,仍然是由布莱克门法官、布坎南法官和马歇尔法官持异议意见,此次他们完整提出了“滥用信息说”。他们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德克斯在揭露欺诈中起了重要作用,他和他的客户也不应从他们从前官员处得到的信息中获利。股东依然因为知情人的不当使用内幕信息而受到损失,知情人自己不从违约中得到利益的事实并不能消除股东的损失。对此六位大法官的理由是勉强的:“内幕交易和局外人的损失并没有清晰的因果关系”,“输家并不一定总是被欺诈的”。但是这些理由如成立,那么足以推翻任何内幕交易的成立!同时六位法官始终在公司内幕人员—前官员、市场内幕人员—德克斯中以“知情人”的含混概念来回跳跃,德克斯时而因作为接受信息的不负信托义务者而不承担公开或不作为义务,时而又因揭露欺诈的正当动机而不违反(隐含的是此时他是内幕人员)信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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