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信托派生义务和不法获取信息说(misappropriation theory)
查雷拉在事实上的牟利却免于责任追究使美国国会随后制定规则14e-3,专门针对“开收购股权要约”相关的案件,只要证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系争消息来自要约人或目标公司,仍可成立内幕交易责任。规则14e-3实质上又回到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说,而信托义务说的一个重要补充是信托派生义务的成立,美国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加以阐述:从知情人的信托义务派生出接受信息者的公开或不作为义务,在公司知情人向其公开内幕信息而违反信托义务,并且接受信息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时,接受信息者就负有公开或不作为义务。信托派生义务的成立使得非公司内幕人员被纳入了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但公司内幕人员披露内幕信息并不总是违反信托义务,而且信托派生义务与信托义务的直接关系使内幕交易的规制止步于信息的第一受领人,仍然没有脱离信托义务的窠臼。
信托义务说构建了公司内幕人员和信息的第一受领人的归责理论。信托派生义务则进一步发展为不法获取信息说,但很难独立地得到支持。如前述,信托义务说的有限决定了它的局限,即使是在查雷拉案中,首席法官伯格(Burger)也持异议意见,并为同意该判决但持并存意见的法官布坎南支持。伯格认为,“任何人无论何时不正当地得到非公众信息或是在买卖证券时利用非公众信息将它转化成自身利益,都违反了第10(b)节”,这一观点被同持异议意见但不支持伯格论据的布莱克门法官和马歇尔法官称为“不法获取”理论 。不法获取信息说中的“不法窃取”系指违反“曾经存在保密义务或依据法律规范所生的不使用义务,而取得或使用特定消息(信息)而言”。因而这一理论强调交易者获得信息的来源是否存在不正当因素,而不是仅考虑知情人是否对其交易对方存在某种某种信任或保密关系。
伯格的归责理论,要点在于“不法手段”,而不局限于特定主体。但是,不法获取信息说的要害也在于“不法手段”的定义,对于并不负有信托义务也不负有信托派生义务的知悉信息者来说,其获取的不法性的法律基础尚属不明。
不法获取信息说得到第二巡回法院在其一系列案件中的明白支持,其中1983年纽曼案 即首开其先河,该案中被告作为投资顾问公司的雇员使用了和查雷拉相同的手段,法院以不法获取信息说判决被告违反内幕交易的规则。而美国最高法院对不法获取信息说的态度并不明确。在1987年卡彭特诉美国一案 中,股票点评专栏记者卡彭特通过正当途径获得重要非公开信息,但卡彭特在内容发表之前泄露给另两名当事人,利用该专栏可能在市场上造成的影响进行股票买卖并均分所得利润。美国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根据“不法获取信息说”,判定被告有罪。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一致认为被告违反了《邮件及电讯欺诈法》,维持了第二巡回法庭判决的第二点理由,从而以四票对四票维持了原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并未对卡彭特等是否违反规则10b-5作出任何明确的说明,只是语调严厉但语意暧昧地提出,投资大众遭受由“非内部人,但为不法获取信息人所带来欺诈的毒害,与由内部人所引起的欺诈的毒害”,“应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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