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说的理论基础在于,证券投资者对于有关股票的重大信息应拥有平等的了解权,即应当拥有同等的了解重大信息的机会。因而,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说对内幕交易的构成很广泛,实际上对规则10b-5适用内幕交易中的当事人的客观方面作了解释,美国证券法以此为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起点加以发展。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说的缺陷在于,以信息的平等代替了义务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不能有力地澄清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
二、 信托义务说(fiduciary duty to shareholder theory)
在著名的1980年查雷拉诉美国一案 中,被告查雷拉于1975年至1976年间担任印刷金融出版物Pandick公司的排版工。查雷拉在待印刷的五份文件中发现有关于公司要约收购的文件,他通过文件记载的信息猜测出公司的真实名称,在没有告诉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于收购计划公布前后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14个月内净赚3万美元。审理该案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掌握非公开市场信息”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事实是存在规则10b-5管辖范围内的由“操纵和欺骗”导致违反信托义务的事实。最高法院从而推定,产生“公开或不作为义务”的是信托义务的存在。
在1980年查案中,值得关注的是信托义务与公开或不作为义务的关系。信托义务实际上是美国公司法的核心义务,英美法系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信赖关系”决定了董事对公司的信托义务,董事负有诚实及善意的主观义务和不得使其义务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的客观义务,主要是指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法院借助
公司法理念演进为信托义务说:因信托义务而不是仅因持有非公开市场信息,产生了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而且违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托义务本身并不绝对导向适用规则10b-5。
信托义务说指出公开或不作为说的主要理论缺陷,“并非所有的经济上的不公开都构成欺诈”。信托义务说实际上是从当事人的主体角度来规制内幕交易的,为找到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法理基础,即强调信托义务的存在,法院演绎出了规则10b-5的
公司法版本。对公司的董事、经理、大的控股股东以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公司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责任作了正本清源式的解释,内幕交易的构成也演变为公开或不作为义务和信托义务相关要素的综合。应该说,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和主体的结合使其归责理论的法律基础更加严密,但也使SEC和法院势必要受到认定当事人负有美国公司法中信托义务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