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关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判例述评
陈喜峰
【摘要】[内容提要] 本文结合美国有关证券内幕交易的制定法,主要对美国近半个世纪以来的相关判例所体现的归责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包括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说、信托义务说、不当获取信息说和滥用信息说,以及新近发展和趋势。并扼要分析了这些归责理论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尤其提出不法获取信息说和滥用信息说的异同之处,最后给出了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 内幕交易 归责理论 民事责任
【全文】
美国有关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判例述评
陈喜峰*
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问题中,民事归责原则的确立和适用是首要的,其法律意义在于: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怔责任的内容、免责事由和损害赔偿的范围 。美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和实践,发展了一系列有关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它们主要是通过近半个世纪的内幕交易成案体现。本文试图通过这些判例述评美国证券法那些长成和正在成长的归责理论,希冀对我国的相关规制及其救济体制有所裨益。
一、 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说(disclose or abstain theory)
这一理论的含义是,任何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果不公开这一消息则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在1961年卡迪ּ罗伯茨诉合伙公司一案中(Cady Robert.v.CO.)最早采用。该案中,SEC承认普通法在某些管辖范围内赋予了“公司知情人、特别官员、董事或控股股东”负有在证券交易中公开的义务,除公司知情人外的个人有义务“在交易前公开重要且非公开信息”或“完全不利用该信息”,否则即构成违反规则10b-5 的条件。SEC主席Cary在SEC的意见书中指出,违反1934年法第10(b)节及SEC规则10b-5的两个要素是:一是存在提供直接或间接得到本意只为公司目的而非个人利益信息的捷径之关系;二是存在当某一当事人利用此信息进行交易且知道此信息不为其交易对象所知的不公平。
普遍认为,这一论述是对规则10b-5的目的和意图的最完善的表述。但是该案是一个行政案件,并不构成美国判例法的一部分。而且,该案没有明确“公司内部人以外的人”即所谓“公司知情人”是否适用该规则。在1963年徳克萨斯州海湾硫磺公司(Texas Gulf Sulphur)内幕交易案 中,针对被告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秘书、工程师、地质教授、律师甚至得知消息的亲友均利用“铜锌含量甚丰”的内幕信息大肆买入股票牟利的事实,巡回法院确认,规则10b-5要求“任何人”如有途径接触公司重大且非公开的信息,均应遵守“公开这一信息”,否则不得利用进行交易的法则。巡回法院提出了完整的“公开或不作为义务说”,适用的当事人从传统的公司内部人扩展到任何知道公司信息的人,“任何拥有重大内幕信息的人”均为“内幕者”,并且确认了蒙受损失的股民对被告公司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