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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

  正象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在S.A. 案和 Roper案中所表现的那样,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Riggs一案中,也展现了他们平衡这些相互争斗的利益的卓越才干。在Riggs一案中,法官们阐述了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针对被告是否能在审判中评论被害人拒绝同意被告在审判前会见被害人的得出的截然对立的主张之间的冲突。1996年,亚利桑那州第一分区上诉法院的一个法官小组认为,应当始终允许被告在审判中提出被害人拒绝同意被告会见。同年,同样是亚利桑那州第一分区上诉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小组认为,被告不能在审判中评论被害人拒绝被告会见,除非被告力图表明被害人不仅仅是行使VBR所赋予的拒绝权,
  而是基于其他理由拒绝被告在审判前会见。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通过考察VBR第2.1(A)(5)节的立法目的,解决了这一看似无法调和的冲突。 法院解释说,和国家提出的观点相反,刑事被害人拒绝在审判前暴露的权利不同于被告的保持沉默权。接受了Taggart观点中的基本原理,法院解释说,被害人有权拒绝在审判前会见的要求的目的——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与被告接触的次数——不是禁止被告针对被害人拒绝的理由对被害人进行交叉询问。因此,Riggs法庭裁决VBR并未绝对禁止被告能够针对被害人的拒绝对被害人进行交叉询问。
  但是,正如法院接下来所说的,仅仅因为交叉询问这种方法被允许,并不意味着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当的。虽然人们会认为,法院将注意力集中在权利的目的上,而置根据被告的沉默权和被害人在审判中的拒绝权而提出的有证据证明的意见于不顾,从而曲解了国家的观点,但Riggs法庭机智地限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交叉询问才能成立。?Riggs法庭解释说,仅仅被害人拒绝同意在审判前露面的要求的事实本身,并不会影响被害人作为证人的可信性。只有在被告能够表明被害人拒绝请求的原因或者方式影响了被害人的可信性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拒绝原因——或者方式——所进行的交叉询问才能成立。因此,Riggs法庭解释说,不能表明这一点,法庭将推定被害人拒绝被告的要求只是因为这是他或她的宪法权利。
  象 S.A.案一样,Riggs 案也是一个很好的判决。因为本案在没有侵犯被告公平审判权利的情况下,尊重了被害人的权利,并为使被害人避免与被告的不必要的接触提供了较高程度的保护。对VBR第2.1(A)(5)节的任何声称禁止被告对被害人交叉询问,很有可能侵犯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的对质权的解释,因此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将经不起上诉。显然,Riggs一案中的这部分观点支持了被告。但是,同样正确的是,将第2.1(A)(5)节解释为始终允许被告在审判中提出被害人拒绝同意其审判前发现的要求,将会允许被告通过暗示拒绝原因很可能是被害人对被告的私人恩怨,或者也许是他(她)希望看到被告受到惩罚,即使真正的拒绝原因只是被害人对被告感到恐惧或者想最大限度地减少与被告的接触,从而使陪审团对被害人作为证人产生偏见。通过对被告对被害人关于拒绝原因的交叉询问在相关性上的限制,Riggs法庭迫使被告在能够使用这样的交叉询问之前表明,被害人的拒绝事实上影响了被害人作为证人的可信性。
  3. Mann案:对被害人提出被害人冲突证据的权利提供了实质性保护
  在State v. Mann一案的死刑上诉中,亚利桑那州的法理学家们对被害人的权利,作出了一个重要的修正性判决。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刑事被害人依照VBR提出被害人冲突证据的权利,也指明了这一权利的宗旨。
  在Mann一案中,被告因为在一次毒品交易中杀死了Richard Alberts和 Ramon Bazurto二人被判决犯有一级谋杀并判处死刑。Alberts是被告的朋友,也是一个毒贩。证据表明,被告曾企图为了20000美元,在一次计划好的毒品交易中欺骗Alberts。当这次交易即将过去的时候,Bazurto碰巧出现在现场。最初,被告只打算杀死Alberts,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决定从Alberts那儿拿到钱后,将二人全部杀死,并向二人开枪射击。根据被告的前任女朋友的证词,Alberts当即死亡,但Bazurto挣扎了三五分钟。在这期间,被告踩着Bazurto的手向他的女友描述他的枪失控后Bazurto做了什么以及怎样死的。被害人的家人对这起犯罪既感到悲哀又感到愤怒。在被告受审期间,被害人的家人向负责审判的法官写了大约三十五封信。在信中他们要求判处被告死刑。法官最后判处了被告死刑。在被告主动提起的上诉中,被告主张,被害人的家人提出的被害人冲突证据不正当地影响了审判法官的量刑,因此对他的判决应当得到纠正。
  法庭一致同意后,Feldman法官在判决书中驳回了被告的两项主张。法庭承认提出被害人冲突证据并非没有争议,正象美国最高法院在Payne v. Tennessee一案中的意见中所说的那样。但是,法庭解释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国家针对是否应当适用死刑,认为被害人的证据与凶手对被害人家庭的影响密切相关是合法的。”接下来,法庭指出,亚利桑那州通过制定VBR,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最终,法庭判定,在Mann一案中提出的被害人冲突证据符合亚利桑那州宪法,应当被用来反驳“被告要求从轻的证据”。
  正是在Mann案的意见中的这项最后结论使之成为关于被害人权利的一个重要判决。Mann案不仅坚持保护刑事被害人有权依照VBR向法庭提出被害人冲突证据,该案也提出法庭应当使用这一证据来对抗被告的从轻证据。通过对使用被害人冲突证据的司法确认,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感到法庭不仅致力于维护总的法律秩序,发扬正义,而且如何实现维护法律秩序,发扬正义也有赖于被害人个人的参与。
  B、坏的情况
  尽管值得幸运的是,亚利桑那州的法官们作出了一些“好的”有利于被害人的判决。这些判决界定了刑事被害人正当程序权利的含义和范围,维护了刑事被害人拒绝服从被告提出的审判前会见以及其他发现的要求,认可了被害人提出证据以表明被告的犯罪行为给他(她)带来了何种影响。但是,不幸的是,亚利桑那州的法官们也作出了一些“坏的”判决。这些判决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之所以说这些判决“不幸”,不仅因为这些判决将最终影响到被害人,而且因为这些判决所依赖的值得怀疑的法律分析不必要地与作为宪法性规定的VBR的内在意图发生了冲突。首先,这些判决影响了一个人是否能够成为VBR及其执行法规定范围内的“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从被判决有罪的刑事被告那儿取得赔偿的权利。尽管这样,这些判决在此以前的影响可以通过以后的立法上的努力来避免。我们可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来直接解决这些判决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修改这些判决所赖以产生的法规中的语言。毕竟,这些判决只是“坏的”,还不是“丑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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