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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

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


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


杜永浩


【摘要】摘要:亚利桑那州一向以“各州的先锋”而享有盛誉。但是,最重要的收获是界定了VBR所创制的刑事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维护了刑事被害人有权拒绝服从被告提出的审判前会见或者其他露面要求,并认可了被害人有权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如何受到了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影响。在Contreras一案中,法庭抓住时机,解释了VBR要求刑事被害人从给其带来损失,被判有罪的人那儿取得赔偿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这种处理在Contreras一案后的一些案件中得到了强化。1999年,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的法官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案件。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将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告回归社会的规定的一部分。其次,对于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表现出曾经对这项权利的强烈支持正在衰落。
【关键词】无
【全文】
  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
  Gessner H. Harrison * 著
  杜永浩译
  摘要:亚利桑那州一向以“各州的先锋”而享有盛誉。但是,最重要的收获是界定了VBR所创制的刑事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维护了刑事被害人有权拒绝服从被告提出的审判前会见或者其他露面要求,并认可了被害人有权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如何受到了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影响。在Contreras一案中,法庭抓住时机,解释了VBR要求刑事被害人从给其带来损失,被判有罪的人那儿取得赔偿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这种处理在Contreras一案后的一些案件中得到了强化。1999年,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的法官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案件。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将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告回归社会的规定的一部分。其次,对于刑事被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表现出曾经对这项权利的强烈支持正在衰落。
  一、导言
  亚利桑那州一向以“各州的先锋”而享有盛誉。十一年前,亚利桑那州以大多数选票通过了再次展现其先锋精神的亚利桑那州宪法修正案,从而赋予了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专门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亚利桑那州也因此而成为全美在1990年以前通过修改宪法,赋予刑事被害人这些权利的六个州之一。亚利桑那州被害人权利法于1990年11月27日生效。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正象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被害人权利法(VBR)》让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享有了他们非常需要的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但是,对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来说,不幸的是,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并未象《被害人权利法(VBR)》的制定者和支持者所期望的那样,一直允许《被害人权利法(VBR)》得到适用。在许多方面,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对VBR的解释和适用是符合VBR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的,并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在其他一些方面,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对VBR的解释和适用确迎合了VBR的反对者们所报的希望减少适用VBR甚至对其感到恐惧的态度。因此,亚利桑那州的法理学家们既值得表扬,但是也应当给与建设性的批评:VBR应当取得一些成果并没有完全取得,而且,在一些案件中,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甚至采取一些措施去使VBR无法取得实效。因此,到目前为止,所有解释和适用VBR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好的”情形,这就是那些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准予VBR适用从而实现了VBR对亚利桑那州的刑事被害人的期望的案件;第二种是“坏的”情形,就是那些亚利桑那州的高级法院在实现VBR保护刑事被害人的那些权利时怠慢或犹豫不决的案件;第三种就是那些“丑恶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亚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凭借其宪法权力对VBR作出了可疑的解释,从而为这一解释所暗含的拒绝适用VBR提供了根据。
  本文的目的在于告诉亚利桑那州的公民、立法者和法律团体的会员们《被害人权利法(VBR)》在亚利桑那法学中所处的情形。本文首先对VBR的实体性规定进行考察,从而说明VBR究竟想为刑事被害人带来什么。其次,对过去十一年来解释和适用VBR的一些根基性的案例进行分类,作出简要的考察,并对这些案例各自的论证以及其结论是否符合VBR的立法宗旨作出评价。最后,对以后如何执行和适用VBR的规定提出建议。
  二、亚利桑那州《被害人权利法(VBR)》: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及其保护机制概览
  VBR的核心是承认了那种简单地认为犯罪不仅侵害了保护全体公民利益的整个法律和“国家”秩序,而且侵害了特定的被害人个人的观点是虚伪的。尽管历史上有这样的传统,但是,在美国和亚利桑那州法学中,被害人在刑事指控中占有一席之地的观点得到公认还是最近的事情。在亚利桑那州制定VBR以前,就象在过去一个半世纪整个美国的情形那样,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仅仅被刑事司法过程视为差不多是犯罪行为的副产品。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在典型的刑事指控中的作用——如果被害人发挥什么作用的话——仅仅是充当指控犯罪的证人。除了这种有限的作用,亚利桑那州的被害人根本无权进入刑事司法制度。正象一位评论员所指出的那样,被害人在过渡倾向于关心被告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放在了一边,遗忘了,忽略了,贬低了。”
  VBR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制定亚利桑那州的刑事司法程序将被害人包括在内并根据他们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实现公平,从而改变了上面的那种情形。VBR授权给被害人在刑事指控中拥有自己的正当程序权利——如果权利被忽视或者受到侵犯的话,被害人可以修正具有实质性缺陷的某些阶段或者使之重新进行。因此,人们说,VBR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在亚利桑那州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强制性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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