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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坏的和丑恶的:亚利桑那州法院与刑事被害人权利法(二)

  三年前第一分区上诉法院对另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在这一案件中,Gonzales一案中的观点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程序和实体权利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起State ex rel. Hance v. Arizona Board of Pardons and Paroles的案件中,法庭有了机会决定国家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未告知刑事被害人VBR所赋予的“参与判决后的减轻程序,并被听取意见”的权利,从而修正了这些程序中的实质性的缺陷。在Hance一案中,Eric Mageary强奸了被害人,并在1974年因此被判处25年监禁。1982年,Mageary首次符合了假释条件。但从那时一直到1989年,假释委员会一直拒绝他的假释请求。1989年,假释委员会同意了Mageary的假释请求,但因为Mageary未能遵守假释的有关规定,一年后假释决定又被撤销。重新收监后,在1989年到1993年间,每次Mageary符合假释条件时假释委员会都拒绝了他的假释请求。1993年5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再次拒绝了Mageary的假释请求,尽管他请求释放回家的请求得到了批准。
  被害人从未收到1993年5月5日听证日期的通知。事实上,无论假释委员会还是Coconino County Attorney''s office都没有打算告知被害人被告Mageary自1984年以来的假释听证。直到最后一次告知因为被害人档案中的地址无法送达。然而,1993年的听证举行后不久,地方长官和Coconino County Attorney都请求假释委员会撤销同意Mageary释放回家的决定,他们所依据的事实是收到了被害人请求撤销的来信。但是,尽管收到了被害人的请求信,假释委员会坚持认为,没有新的信息证明应当再次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是否有理由取消即将生效的假释听证。Coconino County Attorney在Mageary即将被释放回家的几小时前直接向上诉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求采取特别行动的请愿书,要求暂停执行释放决定,并请求法院要求假释委员会重新举行听证。Coconino County Attorney的请求的部分依据是VBR执行法所规定的被害人有权在包括逮捕后的释放决定在内的任何程序中被听取意见。
  上诉法院一致同意1993年5月的听证会违宪,理由是没有告知被害人举行听证以及在听证会中被听取意见的权利。为取得这项成果,法院使用了任何亚利桑那州法院都未曾使用过的强有力的语言,来支持被害人的权利。法院首先表明,假释委员会认为因为被害人没有要求得到通知,因此没有告知被害人并不算错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是:VBR和被害人权利执行法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要求得到通知,并在判决后的释放程序中被听取意见”,是国家的积极责任;但“没有那位政府官员在听证举行前告知被害人。。。听证会侵犯了她的权利”。接下来,法院对这种对被害人权利的侵犯进行了适当的补救,指出“亚利桑那州宪法保护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并裁决:根据亚利桑那州修正法案第13-4436(B)节的规定,被害人有资格要求取消那次听证并且假释委员会应当重新举行听证会对被害人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
  关于被害人参与犯罪指控的权利,Gonzales 和 Hance的案件的含意是非常清楚的。首先,根据Hance一案,如果VBR及其执行法赋予被害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在指控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受到了侵犯,那么他(她)都有资格要求这个环节无效并且从新进行,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根据Gonzales一案,被告不能仅仅因为被害人行使VBR及其执行法赋予的权利,而主张他们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而是,被告必须向法庭表明被害人行使VBR及其执行法赋予的权利如何该他们的案件带来了偏见,如何使他们得不到公正的审判。这样,Gonzales 和 Hance的案件,正如可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那样,比任何其他有关VBR的案件作出了更多的成绩,从而使亚利桑那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日复一日的运转中将刑事被害人包括在内,并满足了他们最急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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